牛二看上一位漂亮的张小姐,追求了好几年,用了各种招数,张小姐一直没答应跟他结婚,牛二就拿出最后的“王牌”,就跟张小姐说:只要同意跟他结婚,就给她买一套房。
张小姐就同意了,牛二还真给张小姐买了一套,登记在张小姐名下。
可是,没想到的是,由于双方生活习惯、对事物认知等有比较大的差异,结婚后矛盾不断,要离婚了。
由于结婚的时间也不长,牛二就觉得太亏了,就要求张小姐把房子还给他。
张小姐肯定不干,就跟牛二说,房产证登记在我名下就是我的,面且是在婚前登记前办的房产证,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尽管钱是你的出的,但是,这是你赠送的,房子已经登记了,赠送完成了,再要回去是不可能的。
牛二就提出反驳,这套房屋虽然登记在你名下,但是,全部钱都是我出的,按照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房屋属于出资人所有,我只是借你名购买,如果我们是夫妻,在谁名下无所谓,但是,现在我们要离婚了,房子肯定的过户归还给我。
大家觉得牛二和张小姐谁说的比较有道理?房屋应该归谁?法院一般会怎么处理?
牛二和张小姐说的都有一定道理,是从不同角度说的,这也就造成了矛盾和冲突,而法律是平衡和调整各种矛盾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在处理时,应遵循公平和诚信原则。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在婚前一方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屋,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系为结婚为目的购置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再根据婚姻情况、离婚原因、夫妻离婚后的生活等情况进行分割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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