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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签订认购书和合同时要留心
2012年11月19日08:18互联网齐华伟、黄庭辉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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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会数据显示房屋投诉仍是热点
本报讯 (记者齐华伟、黄庭辉)记者从中山市消委会了解到,第三季度房屋类投诉达33宗,占房屋及建材类的64.7%,房屋投诉仍是热点问题。消委会消费者主要反映的问题包括,双方未能就买卖合同达成一致时,开发商不退定金;开发商未能如期交楼,却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未达到交楼标准,仍强行要求消费者收楼等。律师表示,若购房者无过错开发商应退定金,提醒市民在签订认购书和合同时要留心。
律师:购房者无过错开发商应退定金
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朝娣表示,对于购房中的这些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有专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不能归结于任何一方的过错导致双方对合同的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销售方应向购买方退掉定金。
“对于过错的认定双方可向法院举证,最终由法院来判定。”苏朝娣表示,针对这一司法解释,现在一些开发商也变得“很精”,会特意在认购书中增加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已经知道合同条款内容,并愿意按照条款内容去签订合同,“如果没有看到这一条,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发生纠纷,就会很被动。”苏朝娣说,因为这个条款是对购房人的权利的约定,所以认购书中要有突出的标示。
苏朝娣表示,一些开发商也会在售楼部中公示购房合同,“签订认购书和购房合同时,购房者一定要仔细看清楚里面的内容,不能凭销售人员引导或者承诺,在还没有搞明白内容的情况下就签了。”
提醒:不可轻信口头承诺
对于时常会引起纠纷的口头承诺,苏朝娣建议,购房者最好保留证据,特别重要的承诺最好能在合同中注明,或者让开发商出书面的证明。
案例1
未签订合同开发商不愿退定金
甘女士在沙溪镇某楼盘看中了一套房子,今年3月份开盘时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认购书,并交纳了2万元定金。甘女士在签订合同时发现,该合同多处条款存在问题,如:不肯把宣传单上承诺的加赠N +1面积及可用公积金买房写入合同中;双方违约处罚的金额不对等。甘女士要求就上述问题增加补充条款,但开发商不同意,也不愿意退还甘女士所交的定金。消委会收到甘女士的投诉后,经调解,开发商将2万元定金退还给甘女士。
案例2
异地购房开发商让办假社保
现居深圳的豪先生去年3月份在南区认购了一套住房,定金2万元,5月份时又支付了22万元的首期款。但在贷款时,开发商却告知豪先生没有中山本地的社保及纳税证明,要求其交纳9000元,办理假社保证明。豪先生认为开发商未事先告知,且不愿意做假,不久开发商又将豪先生已下定金的住房卖给了别人。
后经多次沟通,开发商退回豪先生22万元首期款,但对2万元定金却坚持不退。目前豪先生仍在等待消委会从中协调。
案例3
贷不到款开发商要没收30%房款
有市民反映9月份在东升某楼盘认购了一套房,缴纳2万元定金,签订合同时才发现,合同中有条款约定,如果不能办理银行按揭违约责任在购房者,开发商将没收30%的房款。该市民认为合同不公平,拒签合同,并要求退定金,但开发商称要把房子卖了之后,才能退还定金。
后在住建局等单位协调下,双方就退款问题达成共识,开发商承诺在6个月内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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