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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怎样界定的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注意】只要债务人的一个债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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