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销售与安装的混合销售业务, 尤其是需要安装与检验合格的业务,税法虽已明确各纳税时点,但在具体会计实务操作中,由于与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确认时点不同,造成会计处理方法各异。现就本企业遇到的中央空调业务,谈谈自己的看法。
根据新增值税细则第五条及新营业税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
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特殊规定外(指(一) 提供建筑业劳务
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事货
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
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缴纳
营业税。 另根据新增值税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条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
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
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
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
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具体来讲,企业的收入确认要同时满足下列四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综上所述,从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相互协调的角度看,会计处理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确认时间和金额计算应遵循税收法规的规定。下面就中央空调销售和安装业务的相关会计和税务处理要点归纳如下:
1、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收取首次预收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客户
2、发出商品和安装材料时,
1.合同规定所销售的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
①先不确认收入,只记录发出商品数
借:发出商品——**客户
贷:库存商品——**商品
?根据合同约定收取后续进度款时(含安装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预收账款(首次预收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预收账款(本次止应收不含税进度款)
如合同未规定安装验收条款的,采用预收款销售业务处理,则在发出商品开具发票时就应按合同总额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预收账款 贷: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收到最后一笔进度款,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合同规定安装验收条款,并留取部分保修金的情况
借:银行存款(最后一次进度款)
其他应收款——质保金
预收账款(以前累计已收进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最后一笔款的销项税额)
4、发生售后维修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时
借:应收账款——**客户
贷:其他业务收入——维修服务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月末结转未交增值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6、月末上缴应交增值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七、月末根据应交的增值税金计提相关附加税金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营业外支出——水利专项资金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6、月末上缴应交增值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七、月末根据应交的增值税金计提相关附加税金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营业外支出——水利专项资金
管理费用 ——印花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印花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水利建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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