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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更容易犯罪吗?
独生子女更容易犯罪吗?
[摘要] 本文运用全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资料,对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犯罪的主要特征进行了比较。研究发现城市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未成年犯在犯罪时的年龄、刑期、重新犯罪比例、犯罪类型的多数方面、犯罪目的、犯罪时的心理状态等方面均不存在显著差异。独生子女的文化程度高于非独生子女,犯强奸罪的比例是独生子女高于非独生子女,犯盗窃罪的是非独生子女高于独生子女。笔者认为,从整体上看,将独生子女作为特殊的未成年人犯罪群体的论点值得商榷。
[关键词] 独生子女  未成年人犯罪  犯罪特征
[基金项目]本文系2006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独生子女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06JZD0027)的中期成果之一。
研究背景
我国施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政策至今已有近30年。30年来,独生子女作为一个新的、特殊的社会群体在中国社会出现,而且其数量不断增加。2007年初,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信息显示,我国的独生子女数量已达到9000万。[i][1]与此同时,在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研究中,独生子女犯罪也越来越多地引起研究者和司法实践部门的重视,并作为新时期青少年犯罪的新特征予以特别关注。
早在1996年,当我国第一代独生子女刚刚进入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时,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执行会长郭翔教授在概述我国青少年犯罪状况与特点时,就将“独生子女违法犯罪人数不断上升”作为主要特点之一,指出:我国政府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现在中小学生大都是独生子女,故学生犯罪中多系独生子女犯罪。独生子女的犯罪,给家庭和亲属带来的影响和后果也较为严重。我国青少年犯罪面临的此种动向,也须引起高度注意。”[ii][2]犯罪学专家肖建国教授曾撰文指出:象上海这样的大城市,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基本上都是独生子女,我们应当思考和探讨以独生子女为主体的青少年犯罪问题,并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治理对策。他认为:虽然独生子女是否是“问题儿童”尚有待商榷,因为独生子女有许多好的方面,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但独生子女成长过程中容易形成心理偏差,导致独生子女越轨行为的形成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iii][3]
在实证研究方面,山东省少年管教所对在押的未成年犯中的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各100人进行了比较分析,有关犯罪类型的调查结论是,独生子女犯侵财型人数占75.14%,高出非独生子女4.87个百分点,说明独生子女犯为“财”犯罪更突出;独生子女犯性犯罪占16.22%,低于非独生子女;独生子女暴力犯罪人数比非独生子女犯高出4.87个百分点。研究者认为,这与从小养成任性逞强、横行霸道等坏习惯有直接关系。[iv][4]另有王延海2001年对某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关押的249名未成年独生子女犯的调查,对未成年独生子女犯罪的基本情况的描述是:(一)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二)侵财型犯罪为主,暴力化倾向明显;(三)团伙作案为主,犯罪危害加重;(四)犯罪年龄集中,独生子女犯罪的平均年龄为15.65周岁,14.77周岁至16.53周岁是独生子女犯罪的高发期。[v][5]等等。
纵观有关独生子女犯罪的研究有以下几方面的缺陷:一是大多就独生子女谈独生子女,没有非独生子女作为对照组,一些以独生子女犯罪人为对象的研究所指出犯罪特征,事实上是所有未成年犯的共性问题,而不是独生子女所特有的;二是定量分析资料多数来自某一机构或某一地区且样本较小,难以据此推论我国独生子女犯罪的总体状况;三是个别涉及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比较的调查数据,没有差异显著性检验,仅以微弱不同的几个百分点不足以说明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的区别。
笔者认为,将独生子女作为特殊的未成年人犯罪群体,应当基于与非独生子女的比较。仅就犯罪的基本特征而言,从两类群体差异的客观分析中才能得出相应的结论。本文运用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未成年犯抽样调查中的城市样本,以期对独生子女的犯罪特征作一基本分析。本次调查以全国2001年末在押未成年犯(犯罪时年龄为18岁以下)为总体,采取多段随机抽样方法在全国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获得有效样本2752个,其中城市样本1291个。本研究有效样本1262个,其中独生子女531人,占42.1%;非独生子女731人,占57.9%。
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犯罪人特质
全部城市未成年犯犯罪时平均年龄15.65岁,独生子女15.67岁,非独生子女15.64岁。
全部城市未成年犯平均刑期4.6年,独生子女4.59年,非独生子女4.6年;刑期不满7年的独生子女有79.1%,非独生子76.3%;7年及以上、不满10年的独生子女有7.8%,非独生子11.1%;10年以上及无期徒刑的独生子女有13.1,非独生子女12.6%(χ2=3.473  df=2 p>0.05)。从总体上看,独生子女犯罪的严重程度与非独生子女不存在显著差异。
在全部城市未成年犯中,此次犯罪前有过犯罪经历的占65.6%,独生子女是64%,非独生子女是66.7%(χ2= 0.910 df=1 p>0.05)。
全部城市未成年犯的文化程度是:文盲1.9%,小学没毕业19.1%,小学毕业8.9%,初中没毕业47.4%,初中毕业12.8%,高中或中专没有毕业7.6%,高中或中专毕业1.8%,大专以上0.4%。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文化程度比较如下表1:
表1:城市独生子女犯罪目的与非独生子女比较(%)
文化程度
独生子女
非独生子女
文盲
2.1
1.8
小学没毕业
16.6
20.9
小学毕业
7.5
10.0
初中没毕业
45.3
49.0
初中毕业
14.9
11.3
高中或中专没有毕业
11.3
5.0
高中或中专毕业
2.1
1.5
大专以上
0.2
0.6
卡方检验
χ2=26.396  df=7  P<0.001
从总体上看,独生子女的文化程度明显高于非独生子女。与此相联系,独生子女犯罪时为在校生的有36.5%,非独生子女为在校生的有23.6%,亦存在显著差异(χ2=23.748  df=7  P<0.001)。
(二)犯罪类型
调查结果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呈多样化的特点。城市未成年犯的犯罪类型(有几项选几项)按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是:“抢劫”67.4%、“强奸”10.8%、“盗窃”10.1%、“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6.7%、“杀人”5.0%、“其他”4.0%、“一般伤害”2.5%、“贩毒”1.4%、“聚众斗殴”1.9%、“猥亵妇女”0.8%、“敲诈”0.9%、“放火”0.5%、“爆炸”0.4%、“投毒”0.2%、“诈骗”0.2%。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未成年犯的犯罪类型比较如表2:
表2:城市独生子女犯罪类型与非独生子女比较(有几项选几项 %)
犯罪类型
独生子女
非独生子女
卡方检验
抢劫
66.5
68.3
χ2= 0.446 df=1 p>0.05
强奸
13.9
8.2
χ2= 10.633 df=1 p<0.01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
7.5
6.3
χ2=0.745 df=1 p>0.05
盗窃
7.3
11.9
χ2=7.107 df=1 p<0.01
杀人
5.8
4.5
χ2= 1.119 df=1 p>0.05
其他
4.3
3.7
χ2= 0.329 df=1 p>0.05
一般伤害
2.6
2.5
χ2= 0.038 df=1 p>0.05
聚众斗殴
1.7
1.9
χ2= 0.083 df=1 p>0.05
猥亵妇女
1.3
0.4
χ2= 3.225 df=1 p>0.05
贩毒
1.1
1.5
χ2= 0.325 df=1 p>0.05
放火
0.6
0.5
χ2= 0.002 df=1 p>0.05
诈骗
0.6
0
χ2= 4.140 df=1 p<0.05
敲诈
0.6
1.1
χ2= 0.998 df=1 p>0.05
爆炸
0.4
0.4
χ2= 0.009 df=1 p>0.05
投毒
0.4
0
χ2= 2.758 df=1 p>0.05
调查结果显示:(1)从总体上看,在全部犯罪类型中,有12种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不存在显著差异;(2)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都是财产类犯罪居各类犯罪类型之首,抢劫、盗窃、诈骗、敲诈等均达到七成以上;(3)排在前三位的犯罪类型都是抢劫、强奸、盗窃,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在犯罪类型上的差异突出表现在,犯强奸罪的比例是独生子女高于非独生子女,犯盗窃罪的是非独生子女高于独生子女。
(三)犯罪的直接原因
全部城市未成年犯犯罪的直接原因(限选两项),统计中两选合并以个案计算按比例由高到低依次是:“一时冲动”44.2%、“朋友义气”30.7%、“好奇心”19.7%、“受坏人教唆”19.5%、“生活所迫”12.2%、“受坏书和坏的影视作品的影响” 11.1%、“其他”4.9%、“报复社会和家庭” 3.2%。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犯罪的直接原因比较如表3:
表3:未成年犯违法犯罪的直接原因(限选两项 %)
犯罪原因
一选
二选
独生子女
非独生子女
独生子女
非独生子女
一时冲动
47.3
41.9
2.5
2.3
受坏人教唆
13.8
16.6
8.3
7.7
好奇心
12.4
13.4
14.5
15.2
生活所迫
6.2
7.7
7.8
12.3
报复社会和家庭
2.1
1.6
2.8
3.4
受坏书和坏的影视作品的影响
5.2
4.8
14.5
12.9
朋友义气
11.0
11.0
47.5
40.1
其他
2.2
2.9
2.3
6.0
卡方检验
χ2= 10.259 df=7 p>0.05
χ2= 17.586 df=7 p<0.05
统计结果表明:(1)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犯罪的直接原因从总体上看趋同,第一选择不存在显著差异;(2)第二选择较为明显的差异体现在非独生子女由于“生活所迫”犯罪的高于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由于“朋友义气”犯罪的略高于非独生子女。
(四)犯罪目的
全部城市未成年犯的调查资料统计表明,其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钱财”的占38.8%、“为了恶作剧或好玩”占22.2%、“为了朋友”的占21.2%、“为了报复”占8.3%、“为了性满足”的占3.5%、“为了制造政治影响”占0.5%、其他占4.7%。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未成年犯的犯罪目的比较如表4:
表4:城市独生子女犯罪目的与非独生子女比较(%)
犯罪目的
独生子女
非独生子女
为了报复
8.0
8.5
为了钱财
37.1
41.3
为了性满足
4.7
2.6
为了朋友
23.1
19.9
为了制造政治影响
0.2
0.7
为了恶作剧或好玩
20.8
23.2
其他
6.1
3.7
卡方检验
χ2=12.060  df=6  P>0.05
调查结果显示,与上述犯罪的直接原因相联系,“为了钱财”的是非独生子女略高于独生子女,“为了朋友”的是独生子女略高于非独生子女。但总体上看,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的犯罪目的不存在显著差异。
(五)犯罪时的心理状态
调查中了解了未成年犯“你违法犯罪时是怎么想的?”(有几项选几项)统计结果表明,在全部城市未成年犯中,表示“一时冲动,什么都没想”的有54.4%,
表示“知道做坏事,但控制不住自己”的有28.0%,表示“不知道是违法犯罪,也不知道会受惩罚”的有31.9%,表示“自己犯罪可能不会被他人发现”的有18.1%,表示“犯罪能获得好处很大,值得冒险”的有9.1%,表示“即使抓起来,走走后门也可放出来”的有5.9%,表示“法院对少年犯处理很轻,所以犯罪也没关系” 的有4.0%,表示“凭经验不会被抓到的”的有7.8%,表示“几个人一起干可以推脱责任”的有2.5%,另有“其他”想法的有3.0%。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未成年犯的犯罪时的心理状态比较如表5:
表5:城乡未成年犯违法犯罪时的心理状态(有几项选几项 %)
犯罪时的心理状态
独生子女
非独生子女
卡方检验
一时冲动,什么都没想
56.3
52.9
χ2= 1.406 df=1 p>0.05
不知道是违法犯罪,也不知道会受惩罚
25.4
29.8
χ2= 2.953 df=1 p>0.05
知道做坏事,但控制不住自己
32.0
31.7
χ2= 0.011 df=1 p>0.05
认为自己犯罪可能不会被他人发现
20.7
16.3
χ2= 4.076 df=1 p>0.05
犯罪能获得好处很大,值得冒险
9.2
9.0
χ2= 0.015 df=1 p>0.05
凭经验认为根本不会抓到
8.9
7.0
χ2= 1.509 df=1 p>0.05
即使抓起来,走走后门也可放出来
6.0
5.7
χ2= 0.044 df=1 p>0.05
法院对少年犯处理轻,所以犯罪也没关系
3.8
4.1
χ2= 0.092 df=1 p>0.05
几个人一起干,可以推脱责任
3.0
2.2
χ2= 0.846  df=1 p>0.05
其他
3.4
2.7
χ2= 0.450  df=1 p>0.05
调查结果显示,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的犯罪时的心理状态的10个方面,均不存在显著差异。
结论与讨论
通过对城市未成年犯中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犯罪特征的比较分析,有以下几点结论:
首先,统计结果表明,城市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未成年犯在犯罪特征的诸多方面趋同多于不同。如犯罪时的年龄、反映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的刑期、重新犯罪比例、犯罪类型的多数方面、犯罪目的、犯罪时的心理状态等方面,均不存在显著差异。回顾以往关于独生子女犯罪的研究,对独生子女自身的负面印象或标签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独生子女的客观评价。诸如独生子女暴力犯罪“与从小养成任性逞强、横行霸道等坏习惯有直接关系”[vi][6]并无相关调查资料作支撑,基本上属于主观推断;有研究者分析认为,独生子女实施盗窃、抢劫、绑架勒索等侵财犯罪“一是受好奇心、刺激的诱惑所为,二是为了吃喝玩乐。”[vii][7]事实上非独生子女犯罪同样有诸如此类的问题存在;而对独生子女犯罪年龄偏低、财产犯罪多、犯罪危害严重[viii][8]等特点的描述,由于样本量小、统计方法等方面的缺陷,难以据此推论总体。本研究得出与以往独生子女犯罪特征研究的不同结论的主要原因,一是样本分布于全国10个省、直辖市,具有更为广泛的代表性;二是相对以往的诸多研究,此项研究样本量较大,足以对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两个群体进行对比分析;三是分析结论是建立在统计检验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更能经得起推敲。
第二,独生子女犯罪人的文化程度高于非独生子女,是两个群体的明显差异。进一步统计发现,独生子女父亲、母亲的文化程度均高于非独生子女的父亲、母亲(χ2=16.380  df=4  P<0.01,χ2=58.898  df=4  P<0.001)。周福林的研究表明:文化程度与现有子女数呈现负的相关关系。[ix][9]即父母的文化程度越低子女数越多。另有研究表明,家长的文化程度对于学生的学习志向具有强有力的影响。不同文化水平的家长,在其教育价值观念方面可能存有很大差别,这种情况可通过种种途径影响及他们的子女,并使之产生较为相应的教育价值观及受教育程度。[x][10]据此可以认为,城市独生子女犯罪人的文化程度高于非独生子女与其父母的文化背景及其对子女学业的重视程度密切相关。
第三,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有关犯罪类型的差异突出表现在,犯强奸罪的比例是独生子女高于非独生子女,犯盗窃罪的是非独生子女高于独生子女。在进一步分析中,对可能与犯强奸罪相关的客观影响因素如“看过黄色录像、图书” 去“儿童不宜场所”情况进行了比较,结果是“看过黄色录像、图书”的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不存在显著差异;去“儿童不宜场所”的比较结果是,独生子女去“网吧”、去“洗浴中心”的比例明显高于非独生子女(χ2= 20.743 df=1  P<0.001,χ2= 3.986 df=1  P<0.05),而去歌舞厅、游戏厅、录像厅等处则不存在显著差异。统计分析表明,城市未成年犯犯盗窃罪与“家庭经济状况”和“每月零花钱”数额不存在显著相关,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均是如此。有关经济状况与犯罪关系的研究认为:“一般而言,犯罪人员犯罪的经济原因并不取决于与其实际的生活状况,起决定作用的是犯罪人员自身对其生活状况的感觉或评价。”[xi][11]究竟哪些因素是影响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犯罪类型差异的深层原因,是对独生子女犯罪研究提出的新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总之,笔者认为,从整体上看,将独生子女作为特殊的未成年人犯罪群体的论点值得商榷。当然,随着城市独生子女绝对数的增加,独生子女将逐渐成为城市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也是一种必然趋势。研究独生子女犯罪问题,不能忽略其生存其中的社会背景,以及与非独生子女具有根本不同的家庭人际环境和家庭教育对其产生的影响。
(作者:关颖,本文原载《学海》2009年第5期)
文章来源:关颖博客http://blog.china.com.cn/guan_ying/art/19556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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