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旬,李某在某厂务工时,与女子王某相识并恋爱。之后,两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并于2018年2月中旬开始共同居住,王某于2018年8月下旬便生下了孩子。
2018年10月,两人协议离婚,李某每个月需支付孩子抚养费。2019年3月,李某起诉至法院,诉请法院为其二人的孩子做亲子鉴定,而王某则带着孩子离开了该地。法院联系王某,王某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法院在一审过程中发现,王某的孕检病历资料有涂改,其实她早在与李某结婚之前就已怀孕。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与李某组成婚姻家庭时,有意隐瞒了婚前与他人有过一段恋情,并有孕的后果。诉讼中李某要求做亲子鉴定,王某亦回避,因此王某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某与孩子无亲子关系,李某不需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事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院。但是王某依然拒绝让孩子和李某去做亲子鉴定,因此市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个举证是很难的。”以本案为例,李某提供了妻子的孕检病历,并通过这份病例证明了妻子在婚前已经怀孕,所以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可实际上,绝大多数人都没有李某这么幸运,尤其事情可能已经过去多年,加上对方不配合。但民法典第1073条,将“提供必要证据”改成了“有正当理由”,这大大降低了提起诉讼的门槛。
“民法典1073条的第二款也值得注意,子女在成年后,可以申请亲子鉴定,以确认和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但仅限于‘确认’,不能‘否认’。这不但堵住了个别以此逃避义务的人,而且还保护了孩子确认亲子关系的实际需要。”易文胜说。
《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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