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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山东省2021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四批)

第四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共10件,涉及青岛、枣庄、烟台、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滨州、菏泽10市,涵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非法排放、倾倒含重金属废水,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私设旁路或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污等多类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1

山东青岛某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1年5月16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街道办事处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因下雨短路导致零线损坏,该企业厂区东侧内胎硫化工序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自5月15日晚至5月16日上午11时无法正常运行,但其硫化车间内8台硫化机自5月16日上午7点至9点半照常生产。硫化生产线产生的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扩散严重。经核实,该企业发现问题后未及时检修恢复运行,也未按照要求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7万元。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调查中。

典型案例2

山东枣庄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1年5月25日,省生态环境厅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督导帮扶组对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蒽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总计约2000m3含铝母液(污染物种类为苯、氯化氢、硫酸雾)和含酸废液(污染物种类为苯、氯化氢、硫酸雾)存储于厂区西侧两处池体内。两处池体均已密闭,废液存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碱喷淋+活性炭”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废液池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接到督导组提供的有关线索和证据后,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核实,该企业负责人对督导组指出的问题供认不讳。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7.5万元。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典型案例3

山东烟台某玻璃容器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2021年7月12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前期调阅、分析废气自动监测数据发现某玻璃容器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立即联合公安部门组成检查组,对该企业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情况开展突击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自动监测数据在检查组进入厂区后大幅度升高,执法人员在废气采样探头附近发现隐蔽PU管线,沿该管线溯源排查,最终在厂区东南一仓储室发现制氮机及输气装置。经询问,企业现场负责人承认该企业通过在采样探头附近输送氮气稀释污染物排放浓度的违法方式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在执法人员进厂后立即切断输气管线。经核实,切断管线时间点与自动监测数据升高时间吻合。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采样,检测结果显示该企业外排废气超过排放标准。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目前,案件正在侦破中。

典型案例4

山东潍坊某冷藏厂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2021年8月13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昌邑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潍坊市环境监测监控系统V6.0开展在线巡查时发现,某冷藏厂在2021年6月至7月期间水污染物排放量为零。通过调阅污水处理厂关于该企业的废水接收台账发现,该企业在2021年6月至7月期间向该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3079吨。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企业为避开废水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在其污水处理站终沉池(外排水池)内安装了一台提水泵,并设置了高出终沉池的固定水管。排放废水时,在固定水管上安装软管,绕过排放口及自动监测设备,将外排废水直接排放到城镇污水管网。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昌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9.4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昌邑分局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查处。


典型案例5

山东济宁某食品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2021年6月6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该企业人为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采样,偷排污水。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发现,2021年4月9日至18日、4月20日至30日、5月2日至7日、5月9日至10日相应时段,该企业外排废水总磷、总氮、化学需氧量、氨氮数据保持不变。经查证,该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不足,外排污水无法稳定达标,在外排污水自动监测设备探头处人为加挂水桶,将探头浸泡在清水中,干扰了自动监测设备对外排废水的污染物浓度监测。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污水外排口(DW001)水体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总磷浓度超标0.186倍。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7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目前,陈某某等涉案4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案件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典型案例6

山东泰安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3月18日,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本应收集处理的玉米浸泡环节渗漏废水,利用潜水泵连接软管和地面自然径流的方式直接排放至厂界外。环境监测人员分别在废水渗漏区、安装水泵的水池内、连接水泵的软管内、厂区外路面积存的废水处采取水样进行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企业厂界外路面积存废水COD 浓度为13982mg/L,超过《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规定标准232倍。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万元。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企业负责人臧某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目前已执行完毕。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规定,对该企业记12分,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典型案例7

山东日照王某某电镀加工点非法排放、倾倒含重金属废水污染环境案

2021年5月23日,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城阳街道马家屯村村东北侧无名电镀加工点夜间生产污染环境。当日夜间,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联合公安部门及属地街道对信访反映的电镀加工点进行突击检查。检查发现,该电镀加工点主要使用电镀设备对装载机活塞部件进行镀铬,废切削液和生产设备清洗槽内废水分别采用倾倒和软管偷排的方式排放至厂区东北侧裸露土地上,该处土地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对厂区及周边环境造成一定污染。经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取样检测,该电镀加工点外排废水六价铬最高浓度为2.73mg/L,超过《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12.65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企业上述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目前,该案件已移送莒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典型案例8

山东临沂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2021年6月21日,省级“清源”行动执法人员现场调阅该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参数发现,隧道窑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氧含量量程标定值被修改为19%(相关标准和设备程序要求该值为21%)。通入21%标准气体验证,自动监测设备仅显示19%,该行为造成含氧量实际测量值降低,同时会造成污染物浓度折算值降低。执法人员进一步调阅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日志记录发现,6月14日17时12分至17点19分,有0级用户(管理员)登录系统退出后半分钟内,有2级用户(普通用户)将标定的氧含量量程设置为18.6%。经调查,该企业环保负责人对实施篡改监测数据行为供认不讳。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目前,犯罪嫌疑人温某某已被抓获,案件仍在侦破中。

典型案例9

山东滨州某钢铁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2021年10月24日,滨州市生态环境局邹平分局对山东某钢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1号烧结机正在生产。该烧结机正常生产状态下,烧结段产生含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废气,应由配套建设的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进行治理;冷却段仅作烧结矿冷却使用,该段应无二氧化硫排放。经人工监测,冷却段二氧化硫实测浓度为100.1mg/m3,存在明显异常。调查发现,该企业为提高烧结产量,一味增加烧结矿上料量和加快推车速度,放任部分未完成烧结的烧结矿进入冷却段进行烧结,最终导致该部分烧结废气通过没有脱硫设施的冷却段烟囱直接排放外环境。经询问,该企业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滨州市生态环境局邹平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6.25万元。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典型案例10

山东菏泽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1年4月20日,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单县分局对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该企业一车间烘干窑正在生产,其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现场勘察发现,该处烘干窑顶部风机东向约15米处有一个烟气排放口,烘干窑产生的烘干烟尘未经废气治理设施处理,通过该处排放口直接排入外环境。经询问,该企业对为减少治污设施运行成本而偷排废气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单县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2.5万元。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企业负责人高某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目前已执行完毕。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单县分局根据《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规定,对该企业记12分,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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