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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 | 拿到排污许可证后,企业需要做哪些工作?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明确,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持证单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具体来说,就是要在确保达标排放和严格控制总量的基础上,落实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土壤等环境管理要求,做好排放口规范化、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和信息公开五项工作。

为更好地帮助本市持证单位落实排污许可证要求,依法依规完成五项工作,上海环保管家排污许可团队梳理五项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供持证单位日常管理时参考。



一、排放口规范化




首先,需保证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并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设置在线监控或流量计量等设施。此外,规范化排放口还包括设置规范的采样口和标识牌。

(1)采样口
  • 废水采样口应符合《污水监测技术规范》等要求。污水排放管道或渠道监测断面应为矩形、圆形、梯形等规则形状。测流段水流应平直、稳定、有一定水位高度。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须设置一段能满足采样条件和流量测量的明渠
  • 手工监测的废气采样口应符合《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等要求。

 ◇ 采样位置应避开对测试人员操作有危险的场所;

 ◇ 采样位置应满足“上3下6”要求,即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

 ◇ 采样断面的气流速度最好在5m/s以上;

 ◇ 气态污染物排放口,采样位置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应避开涡流区;

 ◇ 必要时应设置采样平台,采样平台应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使工作人员安全、方便地操作。

废气手工监测采样孔位置示意图

(2)标识牌

根据《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排放口标识牌信息化建设技术要求(2019版)》,本市排污单位应按规定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设于排放口附近且醒目处;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以下方式立牌安装:(1) 广告钉墙面上固定;(2) 铁丝穿孔固定;(3) 在地面上立杆设置标识牌,其上缘距离地面2m。

排放口信息化标识牌



二、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在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https://wryjc.cnemc.cn/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完善监测点位、频次、方法等信息,编制完成后提交,经监测部门确认后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定期可通过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或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全国排污许可信息平台)上报监测结果;同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排污许可证明确需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应按时安装、使用、维护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网址:https://wryjc.cnemc.cn/

网址:http://permit.mee.gov.cn


三、台账记录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并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负责。

环境管理台账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环境管理台账主要包括:基本信息(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和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台账的具体内容和频次,若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行业技术规范)的,按照行业技术规范执行;无行业技术规范的,按照《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执行。

一般记录频次如下:

  • 基本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按年记录,1次/年;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时记录1次;
  •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一般按日或批次记录,非正常工况按次记录;
  • 监测记录信息: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执行;
  •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废气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按日记录,停产或错峰生产的按次记录;
  • 排污单位可登录全国排污许可信息平台下载台账模板,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优化调整。



四、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排污单位可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相应填报执行报告。

一般来讲,各类型执行报告提交的时间如下表所示:

 注:1、持证不足10天的,无需提交当月月报;持证时间不足1个月的,无需提交当季季报;每年3月、6月、9月、12月月报和第四季度执行报告可不单独提交,并入当季季报和当年年报。
排污单位应确保提交的执行报告填报完整、真实和合规,满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沪环函〔2021〕88 号)的要求。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五、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信息公开要求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信息平台和本市信息公开平台等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排污单位的执行报告提交后,即可实现全国排污许可信息平台公开。

执行报告信息公开

重点排污单位应通过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https://xxgk.eic.sh.cn/)的企事业环境信息公开模块,公开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监测信息、其它应公开的环境信息等。

企事业环境信息公开

以上内容期望对持证单位有所帮助,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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