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从事能源及环境法律服务过程当中,会遇到很多重要的主体概念,比如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排放单位和重点用能单位。相比普通企业,此类纳入重点管控的企事业单位都需要承担额外的义务,特别是集合这三类重点管控单位于一身的企事业单位,更需要重视不同身份下的不同义务,做到守法合规。
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是指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的筛选条件,每年商有关部门筛选,确定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一般在第一季度公布该名录。
依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受污染的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及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五类。同一家企业事业单位因排污种类不同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重点排污单位。该规定具体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筛选条件。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对应的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依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披露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生态环境应急信息;生态环境违法信息;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等信息。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10月发布的《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当中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环境风险管控单位”的定义、筛选条件以及管理要求,但该文件正式版本仍未出台。
除上述法律法规外,《地下水管理条例》也规定了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重点排放单位是指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温室排放单位名录:
(一)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
(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依据《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除了履行用能单位的义务之外,重点用能单位还应当履行报送履行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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