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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环境公益诉讼办案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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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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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人

01 缘 起 

2018年底,听说漳州市含英村发生了件“大事”:村里几百个男女冲到山上,把在山上采矿的设备给砸了,并导致几名采矿公司员工轻微伤,几个村民因此涉嫌寻衅滋事罪,已经被公安逮捕。

几年前,有两家公司先后获得采矿许可证,在他们村的山上大肆开采花岗岩矿,砍伐树木、占用农田、掩埋山塘,原本绿油油的一片山被挖的裸露了一大片,不仅农业活动部分停止,村民生活、养殖用水也变浑浊;运矿车来往村道,空气中不时粉尘飞扬;噪音不能说很大,但是隔一会就要起一阵,对村民生活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部分涉案矿山图片

部分涉案矿山图片2

村民涉寻衅滋事案

2019年,其中一名村民的妻子委托王律师与我做辩护人。第一次会见,这个村民一见到我就非常激动的讲述公安讯问经过,他说他从始至终不认罪。从仅有的一次讯问视频中可以看出,被告人一边眼睛青肿如鸡蛋大,回答内容与讯问笔录明显不符,签字摁手印也没有仔细看笔录内容。

我们向法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经过近6个小时的庭前会议,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该份有罪供述被排除。

正式开庭时,我们提出该村村民的行为系保护集体财产(林木等)免受两家公司的非法侵害,具有正当防卫性质。后来,法院并未采纳我们的意见。

02 转变:开启公益诉讼 

2019年上半年,含英村里的老人协会出面,希望能让两家公司不要再继续砍树了,最好能重新种上树。

2月,村里老人带着鹭江公证处的工作人员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对现场进行了公证,形成了一本约3厘米厚的公证书。另外,村民还委托泉州某测绘公司对山上裸露的土地面积进行了初步测量。

4月,王律师带我们几个到村里了解情况,回来后便着手考虑办案思路。团队内讨论并查阅相关案例后后,决定提起公益诉讼,理由是最高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司法解释的第二十一条。

要提公益诉讼,首先要找到符合条件且愿意起诉的环保公益组织。我联系了自然之友,他们看了材料后推荐福建省当地的环保组织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

2019年6月,团队一行人到福州拜访绿家园,并向绿家园的法律顾问吴安心律师请教办案经验。回来后,我们开始搜集证据准备起诉。两家公司并未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及林地使用许可,我们向林业公安举报两家公司涉嫌盗伐林木罪。不久,当地政府网站就公布了两家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刑事立案的新闻。我们搜集的证据主要有两家公司采矿许可证、行政处罚文书、涉嫌刑事案件材料、卫星测控图,以及此前鹭江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两家公司与当地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等材料。

立案前,我们与绿家园工作伙伴一起到现场查看

采矿留下的矿坑

03 起步:立案  

2019年国庆过后,我第一次到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立案庭的工作人员让我把材料留下,并未直接立案。

10月17日,王律师与我到漳州中院与生态庭林庭长及两名法官交流此案,介绍了案件背景及证据等情况,法院表示希望能协调检察院等机关,并让我们修改起诉状内容,补充部分证据。一周后,我们补充了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的信息。

11月14日,我们再次到漳州中院交流情况,法官说想先联合几个部门到现场查看。

11月29日,我们与漳州中院、漳州市检察院、诏安县检察院、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绿家园、当地几位村民等一同到矿山查看。

2020年1月14日,漳州中院正式立案受理了这两个案件。

3月,我们收到漳州中院裁定书,两案经报请省高院批准,指定龙海市法院审理

3月24日,王律师与我到龙海法院与承办案件的院长及法官交流情况。另外,龙海市检察院作为本案的支持起诉人提交了支持起诉意见书。

04 疑难:案中案 

案中案:被告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20年1月,我们得知两家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已移送法院,遂以村民小组为原告人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及证据材料,经法官多次沟通后撤诉,以被害人代理人身份参与案件庭审并陈述意见。

刑事案件聘请厦门某司法鉴定机构对被告人非法占用林地出具了鉴定意见,显示的面积仅数十亩,且认可被告简易的复绿。我们认为被告单位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应以环境污染罪定罪,且被告单位实际损害面积远不及此。另外,被告人之前已被取保,正式开庭时又被收监。

现场简易的复绿

最终法院判处二被告单位罚金,被告人拘役或数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5 进行时一:申请禁止令 

因村民反映其中一家公司洗砂生产线仍在不停工作,从材料中可见汉新公司已因洗砂线未制作环评文件受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我们向龙海法院提出行为保全并提交现场视频等证据。

2020年4月27日,陈院长组织双方听证,被告汉新公司负责人陈述被处罚的是一条旧的洗砂线,已被大水冲回废弃,现有新的洗砂线已制作环评文件,但尚未报批。回来后我们马上向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寄送举报信。

5月11日,我们到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座谈并再次举报该公司洗砂线未批先建事宜。

5月18日,龙海法院出具裁定书禁止汉新公司洗砂行为。

   

   未批先建的洗砂线1



未批先建的洗砂线 2

6月12日,汉新公司因未批先建洗砂线再次被行政处罚。

7月,诏安县生态环境局公示了汉新公司洗砂项目的环评文件,我们代村民起草听证申请并于公示期的最后一天现场提交了材料。公示结束的第二天,诏安县生态环境局竟然作出了同意该公司的环评批复。

几天后,诏安县政府网站又出具公告撤销了该份环评批复。

05 进行时二:鉴定及评估  

立案时,我们一并提交了委托鉴定申请书。法院经过了解,决定聘请闽东南地质大队作为本案的鉴定机构。就鉴定事项,法院召开庭前会议,会后多次与法官及技术调查官交流修改。鉴定费用由法院代缴部分,其余待案件生效后由败诉方承担,这解决了我们的一大忧患。

2020年11月,法官带着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及双方代理人、村民代表到现场勘验。

12月底,我们收到了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中显示被告破坏的面积大于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涉及的面积。法院从林业局调取的档案显示涉案山场存在林地上千亩,但鉴定意见显示被破坏的范围内并无林地。

因闽东南地质大队表示不接受服务功能损失的鉴定,我们另行聘请北京中林资产评估公司对此事项出具评估报告,开庭时,中林公司的景老师出庭接受质询。

在此期间,我们到福州拜访了福建省林科院。关于服务功能损失的计算依据,我们查阅了数份生效判决,虽然2008年及2020年颁布了《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规范》,但有相关鉴定资质的机构极少。最高院的(2019)最高法民申5508号《民事裁定书》参照森林资源清查成果及相关文件确定的每亩林地森林生态价值计算服务功能损失,我们提供该份裁定供法院参考。

06 开庭、判决 

开庭前后,我们与被告进行了多次的调解,双方分歧较大,始终没有达成统一意见。

庭审中,被告提出在他们采矿前涉案土地已有部分被破坏,后闽东南地质大队也出具补充意见,扣除了被告获得采矿许可证前的破坏面积。

2021年9月,龙海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被告采矿许可证尚未到期,法院采纳闽东南的意见,认为闭矿后指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相关事项属于行政机关管理的范畴,判决被告修复采矿许可证范围外的土地,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则赔偿修复费用(分别为695余万元、305余万元),并参考福建省森林生态价值判决被告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在省级媒体上赔礼道歉等。

2022年1月,我们收到漳州中院二审判决书,维持原判。

二审开完庭后合影 左起:林坤武律师、王嘉鹏律师、绿家园主任林英、陈韵律师

07 反思 VS 不足  

从2019年接触该案到现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后已过去三年有余。我们第一次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这也是一个不断学习的过程,不仅包括法律法规,同时还有相关技术规范等。

在这个案件中,龙海法院在证据调取、鉴定等方面均给了原告极大的支持。环境案件往往涉及大量专业技术知识龙海法院适用了技术调查官制度,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鉴定评估意见的采纳听取了技术调查官的意见。

案件事实方面,几份证据的内容有一定冲突:

1、林业部门的档案显示涉案山上有数千亩林地,鉴定机构以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用地规划为依据,认定涉案地块绝大部分为裸地;

2、刑事案件(非法占用农用地案)鉴定报告认为两家被告单位分别占用林地几十亩,鉴定报告显示两家公司分别破坏裸地、农田等数百亩。面积与涉案地块性质的认定是本案的重要事实。即使是同一个行为,因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因此导致认定的法律事实不同。

另外,公益组织经费紧张,律师费、专家辅助人咨询费等均期待法院判决后由被告支付,本案因法院未采纳中林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仅判决支持专家辅助人咨询费1万元,与合同金额相距甚远,对原告来说是个巨大的负担

不足之处:

1、起诉时并未将所有可能的侵权人全部列为被告。在矿山企业获得采矿许可证之前,已有人在涉案地块上采矿,并与当地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该材料可证明其与矿山企业采矿前的生态破坏具有关联性。我们在起诉时未将其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2、《民法典》规定了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我们起草起诉状时《民法典》尚未生效。本案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但是当时并未有相关司法解释或案例,因此未诉请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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