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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弄虚作假,谁就触碰了“高压线”

“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监测数据质量,把监测数据质量作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5月25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副司长蒋火华表示,“谁弄虚作假,谁就触碰了'带电的高压线’,我们坚决'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蒋火华说,近年来,生态环境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保真”“打假”两手发力,努力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case1

某煤气化有限公司

在线监测数据造假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8日,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下沉督察发现,某公司将企业烟气在线监测设施的日常运维交给第三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责,运维公司通过在线监测数据造假等方式,掩 盖该公司偷排和严重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

烟道烟温是判断旁路烟气是否偷排的重要指标,但运维公司人员在日常运维中一直上报烟温监测设备存在故障,认为数据失真,而对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长期低于10毫克/立方米的异常情况熟视无睹,装聋作哑。

经现场人工监测,烟气实际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为143毫克/立方米和86毫克/立方米,其中二氧化硫浓度超过《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3.8倍,与此同时在线监测数据却显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分别为0.50毫克/立方米和4.05毫克/立方米,数据严重失真,存在造假行为。

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目前该案件正在处理中。

case2

某新型建筑材料厂

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对某新型建筑材料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3月6日调试湿电除尘设备时,调试人员采用84消毒液浸泡烟气连续监测系统预处理系统中的空气滤芯,并将浸泡后的滤芯重新安装于设备中,干扰了自动监测设备对外排废气的污染物浓度监测。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地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当地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并处罚款30万元。鉴于该公司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法定代表人执行刑事拘留,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对案件进行处理。

case3

山东某化工公司

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8日,当地分局通过分析自动监测数据发现,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吹风气余热回收炉自动监测点位2021年第二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为85.78%,低于《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定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不得低于90%的要求。7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因改造自动监测设备造成数采仪无法正常运行,致使自动监测数据缺失,且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对缺失数据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地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75万元;根据《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规定,对该企业记2分,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case4

山东某电源公司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8日,在对山东某电源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在生产,但其固化工序、补充电工序的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经查,该企业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擅自关闭该单元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致使废气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

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地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32.5万元。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拟在下达处罚决定后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case5

烟台某玻璃容器有限公司

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2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前期调阅、分析废气自动监测数据,发现烟台某玻璃容器有限公司数据异常,立即联合公安部门组成检查组,对该企业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情况开展突击检查。

检查组进入厂区后,该企业自动监测数据出现大幅度升高的异常情况,执法人员在确认自动监测设施、视频监控、智能管控系统、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均正常后,将排查重点聚焦在废气采样口。通过上下管路溯源,执法人员发现采样头附近有隐蔽的PU管线,沿该管线走向继续排查,在厂区东南一仓储室内发现制氮机和输气装置。

经询问,该企业负责人对其在采样头附近输送氮气稀释污染物浓度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目前,该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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