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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汽车检测公司行政诉讼案——违法出具车辆检测报告受重罚

 案例

杭州某汽车检测公司行政诉讼案——违法出具车辆检测报告受重罚

【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

杭州某汽车检测公司在对12辆车辆进行检测时,未按国家标准GB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规定档位、车速进行检测,并违法出具检测报告。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杭州市人民政府经复议予以维持。该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原江干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在检测时未按照国家强制标准要求使检测车辆达到最大功率,最终出具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合格的报告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等规定,故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国家标准中“选择合适的档位,使油门踏板在最大位置时,受检车辆的最高车速最接近70km/h”条款对道路用柴油车使用加载减速烟度排放测量方法时的车速和档位作出规定,设定了明确的义务。而该公司在检测时车速均在55km/h左右,该行为属于未按GB3847-2005规定进行检测的行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依照国家规定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有可能造成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污染大气环境。因此,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依照国家规定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有可能造成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检测公司在排放检验报告载明根据国家标准GB3847-2005进行检验,而事实上没有按照该标准进行检验,说明检验方法和过程存在虚假。检测公司在明显未尽职检测的情况下出具排放检验报告,就很可能会导致原先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继续上路行驶,造成汽车排放检验的“漏网之鱼”,严重污染我市的大气环境,故该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检测机构肩负防止生态环境污染的重大责任,应该尽职尽责守好技术关,否则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洁净蓝天,需要每一道关口共同守护。

一审:原江干法院

承办人:易欣

二审:杭州中院

承办人:廖珍珠

转自:杭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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