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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
近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强化行刑衔接、突出精准发力,破获一起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该案件是由群众举报发现线索,部门联合执法,密切协作实现精准、高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发现疑似危险废物,行刑衔接成立专案调查组

4月14日下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接群众举报,称塘下镇海安下林工业区某标准件公司有污染环境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厂房东首围墙外有一泥坑,内含大量黑色油状废液,泥坑旁一水沟内则漂浮有厚厚的废油。执法人员初判其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分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将情况通报公安机关,并成立专案调查小组协同办案。

现场证据不翼而飞?细心排查锁定关键证据

4月15日上午,调查小组赴现场调查取证,却发现该泥坑已被泥土填埋,坑内废液不翼而飞!该公司负责人和工人均矢口否认存在泥坑和废液。经过细致排查,执法人员在泥坑不远处发现一废旧圆形铁罐,罐内也有黑色油状废液,该废液极有可能就是原泥坑内物质,随即执法人员对其扣押并过磅称重,共计3.61吨。同时,在生产车间内,执法人员还发现一根口径约8厘米埋在地下的暗管,分别连接车间网带炉清洗槽底部和墙外泥坑。

真相浮出水面,揭穿“障眼法”操作

在大量证据面前,违法人员交代事实真相,系因该公司未与危废处置单位签订合同,产生的脏油水及油泥无法妥善处置,于是利用暗管外排废液至泥坑,现场工人还原演示了违法操作。而在知晓昨日执法人员来过后,便想出将泥坑内的废液抽至旁边铁罐内,取新泥填埋泥坑的“障眼法”,企图逃避执法部门调查。

铁证如山,违法犯罪难逃法网

经司法鉴定,泥坑内、铁罐内和网带炉生产线油池内为同一物质,该公司排放至泥坑内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同时外环境泥坑土壤和水样经检测,受污染程度已超过有关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该公司非法排放危险废物3.61吨并造成环境污染,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5月11日,瑞安分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资料来源:46危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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