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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一批新法、新领域、新划转职能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为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强化以案释法,引导规范执法,创新执法方式,加强与司法部门的联合,推动执法水平和程序规范的同步提升,经研究,现公布一批新法、新领域、新划转职能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1:某公司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违规修路案

【违法事实】2022年6月14日,宜春市靖安生态环境局收到线索,反映某公司在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建有违规设施。宜春市靖安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开展调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违规修筑道路。

【处理情况】2022年6月14日,宜春市靖安生态环境局立案调查。2022年6月27日,宜春市靖安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2022年7月6日,宜春市靖安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7月11日送达。2022年7月18日,该公司缴纳罚款并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2022年7月29日,宜春市靖安生态环境局结案。

【法律依据】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宜春市靖安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000元并要求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案例2:某公司违法生产新化学物质案

【违法事实】2022年1月13日,宜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组织执法人员配合省厅执法局前往上高县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生产的产品N,N’-二异丙基乙二胺(DPA)属于新化学物质,但该公司未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对上述物质进行登记。

【处理情况】2022年3月28日,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2022年4月29日,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依据】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以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宜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

案例3:某公司违法生产新化学物质案

【违法事实】2021年7月23日,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线索,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的L-氨基丙醇(CAS号2749-11-3)和2-氨基-1,3丙二醇(即丝氨醇,CAS号534-03-2)两种成品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以及生态环境部公告的关于该名录各批次增补名录,属于新化学物质,但该公司未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对上述两种物质进行备案登记。

【处理情况】2021年9月6日,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2021年9月18日,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已于2021年10月13日缴纳罚款。

【法律依据】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宜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来源: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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