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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65 |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罚款22万元!


2022第十五期  总第065期



今日案例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件回顾

2022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椒江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正在从事内外墙建筑涂料项目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搅拌缸13台、高速分散机3台、石漆机4台、调漆釜8台、多彩分散机3台等。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填料、防腐剂、分散剂)-称量-搅拌-高速分散-浆料-调和(加入建筑乳剂、成膜助剂和增稠剂)-配色(加入液体颜料)-检验-放料-入库。检查时,该企业生产车间二楼有2台搅拌罐,三楼有2台搅拌罐正在运行生产,但三楼搅拌罐配套的布袋除尘器未开启,搅拌罐配套的部分处理设施已拆除,生产时产生的粉尘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至外环境。 

生产车间三楼搅拌罐正在运行,未密闭

末端废气处理设施未建成

该企业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和《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的裁量计算方法,我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22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一起案件就是一记警钟。为进一步增强环境违法案件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坚持提高环保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和覆盖面,以案释法、警钟长鸣,从即日起,我们将近年来发生的环保违法典型案件,以《以案释法》的形式发布,供大家学习,提高环保法制意识和法律知识,引以为戒。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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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王婷

图片/杨丽娜

审核/陈丹丹、任意   

签发/吴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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