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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法律学习交流之目的,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十一假期前,我们发布了《企业必须知道的十个要点|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修订)》。
一位读者在文章下留言提问:施工噪声归属哪一个部门监督管理?
这个问题提得好。今天将我们对这个问题的答复分享出来。
《噪声污染防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一个部门对施工噪声进行监督管理。
第77条和第78条规定,施工噪声相关的行政处罚权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监督管理。
也就是说,各地人民政府有权指定由哪个部门实施对施工噪声相关的处罚权。
因此,施工噪声归属哪一个部门监督管理,是因地制宜的,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
例如,《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规定,施工噪声相关的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但《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应向住建部门申请。
而,《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则规定,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管理。
建议查询所在省、直辖市、设区的市制定的环境保护条例或者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以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7条所制定的政府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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