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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文成迪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362B,法定代表人:

*继淼,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百丈漈镇同垟村。

我局于2022年8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2年8月30日23点,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文成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百丈漈镇同垟村的文成迪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新建一法兰生产项目,未能出示新建法兰生产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和验收手续。车间内共有20台数控车床、3台数控钻床、1台普通车床,其中16台数控车床和3台数控钻床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产生金属废屑等一般固体废物和废乳化液等危险废物,危险废物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厂房租赁合同1份,证明你公司租赁浙江成工特种材料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的情况;

3.2022年8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新建法兰生产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投产情况及未能出示环评审批手续和验收手续的情况;

4.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新建法兰生产项目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和企业内部布置情况;

5.2022年8月31日现场照片证据8张,证明你公司新建法兰生产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建设投产的情况;

6.2022年8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新建法兰生产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投产情况及未能出示环评审批手续和验收手续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改正新建法兰生产项目危险废物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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