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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申报2022年度危险废物重点问题解答
废物类别
行业来源
废物代码
危 险 废 物
危险特性
HW02
医药废物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271-002-02
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及反应基废物
T
HW08
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石油开采
071-001-08
石油开采和联合站贮存产生的油泥和油脚
T,I
HW09
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
非特定行业
900-007-09
其他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
T
HW10
多氯(溴)联苯类废物
非特定行业
900-008-10
含有多氯联苯(PCBs)、多氯三联苯(PCTs)和多溴联苯(PBBs)的废弃电容器、变压器
T
900-009-10
T
900-010-10
含有PCBs、PCTs和PBBs的电力设备中废弃的介质油、绝缘油、冷却油及导热油
T
900-011-10
含有或沾染PCBs、PCTs和PBBs的废弃包装物及容器
T
HW11
精(蒸)馏残渣
煤炭加工
252-002-11
煤气净化过程氨水分离设施底部的焦油和焦油渣
T
252-013-11
焦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脱硫废液
T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261-106-11
苯和乙烯直接催化、乙苯和丙烯共氧化、乙苯催化脱氢生产苯乙烯过程中产生的重馏分
T
HW17
表面处理
废物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336-064-17
金属或塑料表面酸(碱)洗、除油、除锈、洗涤、磷化、出光、化抛工艺产生的废腐蚀液、废洗涤液、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不包括:铝、镁材(板)表面酸(碱)洗、粗化、硫酸阳极处理、磷酸化学抛光废水处理污泥,铝电解电容器用铝电极箔化学腐蚀、非硼酸系化成液化成废水处理污泥,铝材挤压加工模具碱洗(煲模)废水处理污泥,碳钢酸洗除锈废水处理污泥)
T
HW21
含铬废物
铁合金冶炼
314-002-21
T
HW29
含汞废物
非特定行业
900-452-29
含汞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树脂、废活性炭和污泥
T
HW33
无机氰化物废物
贵金属矿采选
092-003-33
采用氰化物进行黄金选矿过程中产生的氰化尾渣和含氰废水处理污泥
T
HW34
废酸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264-013-34
硫酸法生产钛白粉(二氧化钛)过程中产生的废酸
C,T
钢压延加工
313-001-34
钢的精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性洗液
C,T
非特定行业
900-300-34
使用酸进行清洗产生的废酸液
C,T
900-349-34
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强酸性擦洗粉、清洁剂、污迹去除剂以及其他强酸性废酸液和酸渣
C,T
HW35
废碱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251-015-35
石油炼制过程产生的废碱液和碱渣
C,T
纸浆制造
221-002-35
碱法制浆过程中蒸煮制浆产生的废碱液
C,T
非特定行业
900-352-35
使用碱进行清洗产生的废碱液
C
900-399-35
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强碱性擦洗粉、清洁剂、污迹去除剂以及其他强碱性废碱液、固态碱和碱渣
C
HW38
有机氰化物废物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261-064-38
丙烯腈生产过程中废水汽提器塔底的残余物
T,R
261-067-38
有机氰化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和反应残余物
T
HW48
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
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321-004-48
铅锌冶炼过程中,锌焙烧矿、锌氧化矿常规浸出法产生的浸出渣
T
321-005-48
铅锌冶炼过程中,锌焙烧矿热酸浸出黄钾铁矾法产生的铁矾渣
T
321-007-48
铅锌冶炼过程中,锌焙烧矿热酸浸出针铁矿法产生的针铁矿渣
T
321-008-48
铅锌冶炼过程中,锌浸出液净化产生的净化渣,包括锌粉-黄药法、砷盐法、反向锑盐法、铅锑合金锌粉法等工艺除铜、锑、镉、钴、镍等杂质过程中产生的废渣
T
321-010-48
铅锌冶炼过程中,氧化锌浸出处理产生的氧化锌浸出渣
T
321-013-48
铅锌冶炼过程中,提取金、银、铋、镉、钴、铟、锗、铊、碲等金属过程中产生的废渣
T
321-014-48
T
321-019-48
铅锌冶炼过程中,铅电解产生的阳极泥及阳极泥处理后产生的含铅废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T
321-021-48
铅锌冶炼过程中,锌焙烧矿热酸浸出黄钾铁矾法、热酸浸出针铁矿法产生的铅银渣
T
321-022-48
铅锌冶炼烟气净化产生的污酸除砷处理过程产生的砷渣
T
HW49
其他废物
非特定行业
900-039-49
不包括有机合成食品添加剂脱色772-005-18、
R,C
不属于危险废物的情形有哪些?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开展危险废物申报时,应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以下简称《通则》)判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不纳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不应在危险废物申报过程中填报不属于固体废物的物质;已经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应开展相关鉴别工作,并根据鉴别结果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变更等手续。(一)《通则》中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不属于危险废物。具体情形有:1、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如,生产过程中使用过的酸液通过管道直接进入再生装置,再生后又返回原工艺的,不应作为固体废物进行管理,进行再生的这部分酸液不应纳入危险废物进行申报。2、不经过贮存或堆积过程,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其产生过程的物质。3、修复后作为土壤用途使用的污染土壤。4、供实验室化验分析用或科学研究用固体废物样品。(二)《通则》中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的物质,不属于危险废物。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的物质有:1、满足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可排入环境水体或者市政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的废水、污水。2、经过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物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等废水处理工艺处理后,可以满足向环境水体或市政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排放的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的废水、污水。如,生产过程中使用过的酸、碱等液态物质直接进入污水处理设施,作为废水进行处理的,不应作为固体废物进行管理,按照废水处理的这部分酸、碱等液态物质不应纳入危险废物进行申报。3、废酸、废碱中和处理后产生的满足以上两条要求的废水。
填报表格中各字段如何填写?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申报报告表中各字段的含义如下:(一)危险废物名称、类别、代码和危险特性: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并填写。有行业俗称或单位内部名称的,同时填写行业俗称或单位内部名称。(二)有害成分名称:危险废物中对环境有害的主要污染物名称,如苯系物、氰化物、砷等。(三)自行利用/处置量: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利用/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量,以吨计。以升、立方米等体积计量的,应折算成重量吨;以个数作为计量单位的,除填写个数外,还应折算成重量吨。(四)委托利用/处置量: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委托其他有资质单位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量,以吨计。(五)上年底剩余贮存量:截至申报年的前一年年底危险废物剩余贮存量,以吨计。如,申报2022年上年底剩余贮存量,应申报截至2021年底危险废物剩余贮存量。(六)本年底剩余贮存量:截至申报年底的危险废物剩余贮存量,以吨计。如,申报2022年本年底剩余贮存量,应申报截至2022年底危险废物剩余贮存量。(七)利用/处置方式代码:
代码
说明
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方式a
R1
作为燃料(直接燃烧除外)或以其他方式产生能量
R2
溶剂回收/再生(如蒸馏、萃取等)
R3
再循环/再利用不是用作溶剂的有机物
R4
再循环/再利用金属和金属化合物
R5
再循环/再利用其他无机物
R6
再生酸或碱
R7
回收污染减除剂的组分
R8
回收催化剂组份
R9
废油再提炼或其他废油的再利用
R15
其他
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处置方式b
D1
填埋
D9
物理化学处理(如蒸发,干燥、中和、沉淀等),不包括填埋或焚烧前的预处理
D10
焚烧c
D16
其他
C1
水泥窑共处置(水泥窑协同处置)d
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其他方式
C2
生产建筑材料e
C3
清洗(包装容器)
医疗废物处置方式
Y10
医疗废物焚烧
Y11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
Y12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
Y13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
Y16
医疗废物其他处置方式
注1: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相对应,废物利用和处置方式代码未连续编
a 利用是指从工业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b 生的工业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工业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工业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c 焚烧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d 参照 GB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e 生产建筑材料是指将工业危险废物用于生产砖瓦、建筑骨料、路基材料等建筑材料。
申报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同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危险废物申报平台和生态环境统计年报报送的危险废物基本信息和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贮存量、利用处置量等信息应保持一致。(二)原则上【产生量】+【上年底剩余贮存量】-【本单位利用量】-【外单位利用量】-【本单位处置量】-【外单位处置量】-【外单位收集量】=【本年底剩余贮存量】。两者数据差距不宜过大。(三)应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准确填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基本信息,并与排污许可证相关信息保持一致,如行业类别和代码、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经纬度等。(四)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确定危险废物的种类和代码;不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相关要求确定危险废物的种类和代码。(五)危险废物申报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数据与管理台账、转移联单数据应保持一致。(六)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配备必要的计量称重设备,对危险废物进行必要的计量称重。(七)应根据利用/处置方式代码对应的具体说明选取相应的利用/处置方式代码,不应随意选取R15其他利用方式、D16其他处置方式这两个代码;利用处置方式确实是R15其他利用方式和D16其他处置方式的,应注明具体采取的方式。(八)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不应将收集到的危险废物计入其产生量,其从事利用处置经营活动不应计入自行利用处置量,持证单位收集及集中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情况应在经营单位经营年报中报送;持证单位利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次生危险废物应作为产生量准确申报。
供稿:贾佳(危险废物管理技术部)
编辑:周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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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 部令第39号 2016-6-14 附件
最新版危险废物名录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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