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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日均值达标,不能作为免罚理由!


近日,山西省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对交口县尚洁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磷超标一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日均值达标不是免罚理由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口县尚洁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吕环罚字〔2023〕080号
交口县尚洁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交口县尚洁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并委托山西蓝策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人员在你公司巴歇尔槽出水收集池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巴歇尔槽总磷出水浓度为1.09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4/1928-2019)规定的生活污水水污染物总磷排放浓度限值1.725倍。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3月16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山西蓝策环境检测有限公司2022年3月2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蓝策环境[2022]检S字第0312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2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2〕03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2022年7月19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认为行政处罚不合理。申请理由为:1.检查当日水质污染物在线监测因子COD日均值7.037mg/L,氨氮日均值0.056mg/L,总磷日均值0.051mg/L,总氮日均值5.473mg/L,均达标排放。且总磷设备质控样抽查结果符合污染源废水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质量控制技术规范(DB14/T2050-2020)质控要求;2.你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委托另一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出水口水质进行采样监测,水质采样结果为COD37mg/L,氨氮0.307mg/L,总磷为0.07mg/L,总氮3.85mg/L,属达标排放。

我局在收悉你公司听证申请后,于2023年2月10日按程序组织举行了听证会。结合听证笔录和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听证意见书》,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提出的听证申请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1.按照《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环保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证据适用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6)98号)“若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数据与经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现场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我局委托的山西蓝策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资质齐全,采样过程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等相关规范进行现场采样,对监测全程序进行质量控制,出具有合法的监测报告,且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全程陪同并签字确认;2.你公司2022年3月21日委托另一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采样监测结果与我局3月16日执法检查时的采样点位、采样时间并不一致,无比对意义。

综上,你公司陈述2022年3月16日总磷数值达标排放不成立,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证据适用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6)98号),现场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我局对你公司巴歇尔槽总磷出水浓度超标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合理合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2023年2月10日听证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41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或发送至邮箱llssthjjfsjk@163.com),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瞬时值能否作为处罚依据



为什么日均值与即时采样数据瞬时值)的争论这么大?因为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给出的排放标准是日均值,大家认为污水处理厂按照排放标准排放理应按照日均值,但是环境部在多次有关即时采样数据瞬时值认定的回复中表示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即时采样数据瞬时值也是处罚依据:


回复一:

《关于“现场即时采样”监测数据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政法函[2017]1624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即时采样”应如何认定的请示》(川环[2017]4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007年2月27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规定:“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该公告现行有效。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即时采样”即为一次性采样,根据该公告的规定,其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证据。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0月27日

回复二:

《关于环境行政处罚即时采样问题的复函》
(环办法规函[2018]1246号)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规定的即时采样予以明确的请示》(津环保法报[2018]8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2007年2月27日,我部作出《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规定:“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据此,现场即时采样是指现场检查时可以取一个样品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该样品的采集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5日

附件:

《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

近来,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向我局询问在环保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如何适用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等问题。鉴于该问题具有普遍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就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对排污单位的监测方法问题解释如下: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放标准具有强制实施的效力,必须执行。遵守排放标准是排污单位法定义务。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环保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二OO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环境部:拟日均值+瞬时值双控

生态环境部在日均值与即时采样数据瞬时值)的争论中,既考虑执法,也听取了民意,拟新增日均排放限值与一次监测排放限值“双控”要求,并提高了瞬时值排放限值。

2022年1月30日,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拟增加瞬时值与日均值双控的规定,目前修改单没有正式公布,如正式公布,依据日均值还是瞬时值判定超标的争论将成为历史,如下: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修改单
(征求意见稿 )
 
一、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以下内容: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二、将 “4.1.3 标准值”中的“4.1.3.1”修改为:

4.1.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执行表 1、 表 2 和表 4 的规定。

三、删除表 1 中的色度、 pH、粪大肠菌群数等三个污染物项目。

四、在表 3 后增加表 4,其后原有表格的序号依次顺延。表 4 内 容如下:


五、将 “4.1.4 取样与监测”中的“4.1.4.2”修改为:

4.1.4.2  测定日均排放浓度,取样频率一般为至少每 2h 一次,取 24h 混合样,对混合样进行分析测试;按 HJ 91.1 规定不能测定混合样的项目,应对 24h 内每次取样进行分析测试,以其算术平均值计。测定一次监测排放浓度,应按 HJ 91.1 规定采集满足一次测试水污染物浓度所需样品,并对其进行分析测试。

六、在 “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中增加 6.3,内容为:

对于表 1 和表 4 均涉及的污染物项目, 其日均排放浓度超过表 1 规定或者一次监测排放浓度超过表 4 规定,均为超标。

对于色度、 pH、粪大肠菌群数等三个基本控制项目 ,其一次监测排放浓度超过表 4 规定即为超标。

对于表 2 和表 3 中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其日均排放浓度超过标准值为超标;对其开展一次监测,发现排放浓度超过表 2 和表 3 规定的,应及时通过增加监测频次、 开展溯源调查等方式, 评估其环境风险,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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