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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链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与生态环境相关的指导性案例
本合集由清和环境法律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收录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与生态环境相关的指导性案例,标题已设置超链接,点击可阅读案例全文。
名称
编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
(检例第166号)
1.对于案情复杂、一时难以确定监督对象的公益损害线索,可以基于公益损害事实立案。
2.对于江河湖泊流域性生态环境治理或者跨行政区划重大公益损害案件线索,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直接立案。
3.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统分结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4.发挥检察听证作用,评估办案成效,凝聚治理共识,提升办案效果。
5.以跨区划流域治理问题为导向,建立常态化公益保护机制,推进诉源治理。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对A发展基金会诉B石油化工有限公司、C化工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案
(检例第165号)
人民检察院发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后,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继续履行法律监督机关和公共利益代表职责。发现社会组织与侵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在人民法院公告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不采纳书面异议而出具调解书,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诉A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检例第164号)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对于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后果的,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提出惩罚性赔偿数额,可以以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用为基数,综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山西省检察机关督促整治浑源矿企非法开采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例第163号)
检察机关办理重大公益损害案件,要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在多层级多个行政机关都负有监管职责的情况下,要统筹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作用,根据同级监督原则,由不同层级检察机关督促相应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办案过程中,可以综合运用诉前检察建议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相应监督办案方式,推动形成检察监督与行政层级监督合力,促进问题解决。
吉林省检察机关督促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例第1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中的“监督管理职责”,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责,也包括行政机关为避免公益损害持续或扩大,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运用公共权力、使用公共资金等对受损公益进行恢复等综合性治理职责。上级检察机关对于确有错误的生效公益诉讼裁判,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传统村落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例第115号)
纳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传统村落属于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环境”范围。地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对传统村落保护未依法履行监管、保护职责的,检察机关应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督促其依法履职。对具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可以结合办案促进相关政策转化和地方立法完善。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等三人故意损毁三清山巨蟒峰民事公益诉讼案
(检例第114号)
破坏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的行为,属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检察机关依法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独特景观的生态服务价值损失,可以采用“条件价值法”进行评估,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督促整治违建塘坝危害高铁运营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例第113号)
对于高铁运营安全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的,检察机关可以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对于跨行政区划的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指定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管辖。涉及多级、多地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职责的,对具有统筹协调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处置危险废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例第112号)
对犯罪行为造成的持续污染,检察机关可综合运用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进行全方位监督。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完成后,犯罪嫌疑人无力处置污染物,行政机关又不履行代处置义务的,检察机关应当督促其依法履职。
(一)检察机关可以在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综合运用刑事诉讼、民事公益诉讼职能,同时追究环境污染者的刑事责任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二)违法行为人对造成的环境污染拒绝履行或者没有能力履行环境修复义务,导致环境污染持续发生,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污染物所在地的环境主管部门履行代处置职责。
(三)针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涉案物品不及时处置可能导致公益受损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公益诉讼程序督促行政机关及时进行处置。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诉海南A公司等三被告非法向海洋倾倒建筑垃圾民事公益诉讼案
(检例第111号)
对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不能有效维护公益,又未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案件二审开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与下级检察机关共同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发表意见等,积极履行出庭职责。
(一)检察机关应加强海洋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二)综合运用各类调查手段,查明公益损害的事实,确定公益损害赔偿数额。
(三)注意发挥上级检察机关派员二审出庭作用,形成维护公共利益的合力。
黄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谎报安全事故案
(检例第96号)
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通过积极履职,加强对线索移送和立案的法律监督。认定谎报安全事故罪,要重点审查谎报行为与贻误事故抢救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同时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应当数罪并罚。应注重督促涉事单位或有关部门及时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安全生产事故涉及生态环境污染等公益损害的,刑事检察部门要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督促协同行政监管部门,统筹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修复受损公益,防控安全风险。
黑龙江省检察机关督促治理二次供水安全公益诉讼案
(检例第89号)
检察机关办理涉及重大民生的公益诉讼案件,如果其他地方存在类似问题时,应当在依法办理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对于较大区域内存在公共利益受损情形且涉及多个行政部门监管职责的问题,可以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政府提出检察建议,促使其统筹各部门协同整改。
盛开水务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检例第86号)
检察机关办理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和最大限度保护公共利益的原则,积极参与调解。造成环境污染公司的控股股东自愿加入诉讼,愿意承担连带责任并提供担保的,检察机关可以依申请将其列为第三人,让其作为共同赔偿主体,督促其运用现金赔偿、替代性修复等方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对办案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立法建议等方式,促进社会治理创新。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诉拖市镇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例第63号)
一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保护负有法定职责。政府在履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职责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整改回复,检察机关应当跟进调查;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整改到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一)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其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导致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督促其依法履职。
(二)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监管职责的公益损害行为,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考虑各行政机关具体监管职责、履职尽责情况、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与公益受损的关联程度、实施公益修复的有效性等因素确定重点监督对象。
刘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检例第60号)
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耕地上建设“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实际建设者、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陕西省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不全面履职案
(检例第49号)
行政机关在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时,虽有履职行为,但未依法全面运用行政监管手段制止违法行为,检察机关经诉前程序仍未实现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目的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锦屏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例第32号)
1.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是否停止可以作为判断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到位的一个标准。
2.生态环保民事、行政案件可以指定集中管辖。
清流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例第31号)
1.发出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目的是为了增强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主动性,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2.行政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实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郧阳区林业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例第30号)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对侵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既未依法履行后续监督、管理职责,也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未脱离受侵害状态,经诉前程序后,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1.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前提是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2.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条件。
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江源区中医院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检例第29号)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政行为,导致发生污染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且违法行政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的先决或者前提行为,在履行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后,违法行政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未得到纠正,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法院一并审理。
本案是公益诉讼试点后全国首例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可以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检察机关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当同时履行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3.检察机关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原则上由市(分、州)以上人民检察院办理。
许建惠、许玉仙民事公益诉讼案
(检例第28号)
1.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已经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2.环境污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的,恢复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的或者缺乏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评价指标的,可以参考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修复费用。
3.专业技术问题,可以引入专家辅助人。专家意见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本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1.围绕侵权构成要件,开展调查核实。
2.准确定位民事侵权责任,提起公益诉讼。
3.围绕环境污染情况,提出合理诉求。
4.围绕生态环境修复实际,确定赔偿费用。
5.围绕专业技术问题,引入专家辅助人。
崔建国环境监管失职案
(检例第4号)
实践中,一些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经合法授权从事具体的管理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工作,拥有一定管理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职权,这些实际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渎职罪主体要求;对其实施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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