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法律义务
义务1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义务2
上述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中明确的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向水体排废水、污水。
02
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形
如果企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将被责令停业、关闭。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除了予以处罚外,还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的情形
如果企业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将由颁发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注:虽然本条款现行有效,但是实务中应用较少。
03
风险防范建议
建议1
按照法律规定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积极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各行业应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申请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排放。
建议2
企业应当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不断改进生产工艺、提升污染治理能力,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
建议3
如被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应主动采取治理措施,尽量减少企业损失。
法律规定
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颁发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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