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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淮北市某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8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淮北市某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对车辆进行环保检测时,存在操作不规范、检测数据不实等情况。

经查,2020年3月25日17时50分、3月26日10时55分,车辆皖FG6U78、车辆皖FZ1639分别在该检测公司3#混合线上线检测通过,检测方法为加载减速工况法。但在检测中,该车转速在车速增加过程中一直显示为857,违反了《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附录B中B2.3.2实验步骤、B3.2发动机转速传感器相关要求;2020年3月25日16时05分,车辆豫N35148在该检测公司3#混合线上线检测通过,检测方法为加载减速工况法。但在检测过程中,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林格曼黑度就是用视觉方法对烟气黑度进行评价的一种方法。共分为六级,分别是:0、1、2、3、4、5级,5级为污染最严重。),违反了《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中相关要求。

调查处理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违法事实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检测报告、照片等证据。

    (一)快速锁定违法事实。机动车检测数据专业程度高,通过查看检测视频,执法人员发现可疑检测车辆,同时调取监控视频、检验报告、操作规程予以佐证。

    (二)注重调查询问工作。执法人员对涉及案件的检验操作人员和企业监督管理人员逐一进行调查询问,确认检验视频监控、查实造假原因,完成案件办理。

    (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等程序,2020年6月4日依法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其违法所得0.141万元,并处罚款15万元。

法律依据

    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予以处罚。

典型意义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一项重要内容,借助科技手段,形成‘线上检测监管、后台数据核查、双随机现场检查’的监督管理模式,可以从多个方面增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有助于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奠定基础。此案暴露出我市个别机动车检测机构在履行机动车排放检测法定职责过程中存在法律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失等问题。这是我市2020年首例对车辆检测机构未按规范技术操作的违法行为进行的立案查处,在全市车辆检测单位中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通过处罚和约谈对违法企业起到警示作用,促进机动车检验机构强化内部管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助力企业守法经营。同时为其他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敲响了警钟,提高我市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自觉性,营造公平公正的机动车环保检测市场环境,维护广大车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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