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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排污单位

全省各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条例》明确依法申领、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合法生产经营的必要前提。为督促全省各排污单位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我们依据《条例》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予以公开和提醒。

  一、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证排污。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污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内容规范实施排污行为,未按证排污行为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在实际排污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或登录陕西省生态环境厅(http://sthjt.shaanxi.gov.cn),主动按照相关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未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凡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或登录陕西省生态环境厅(http://sthjt.shaanxi.gov.cn),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未按要求填报而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排污单位应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后管理要求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如实反映情况。排污单位拒不配合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条例》的发布和实施,明确了各排污单位按证排污的法定义务,压实了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请各排污单位高度关注和重视。在落实过程中如有疑问,欢迎向省生态环境厅或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咨询、反映,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一定全力提供优质服务。最后,感谢你们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让我们携起手来,努力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生产生活环境,共建美好家园。

                        2021年2月18日

各市(区)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部门

及联系方式

市(区)

排污许可核发/管理部门

排污许可专线

西 安

西安市

生态环境局

029-86787863

宝 鸡

宝鸡市

生态环境局

0917-3262136

咸 阳

咸阳市

生态环境局

029-32036326

铜 川

铜川市

生态环境局

0919-3183512

0919-3185730

渭 南

渭南市

生态环境局

0913-2330295

延 安

延安市

生态环境局

延安市

行政审批局

0911-7090548

0911-2162705

榆 林

榆林市

生态环境局

0912-3518638

汉 中

汉中市

生态环境局

0916-2258139

安 康

安康市

生态环境局

0915-3181867

商 洛

商洛市

生态环境局

18992414068

18740749489

杨凌示范区

杨凌示范区

生态环境局

029-87033249

西咸新区

西咸新区

生态环境局

029-33585030

韩 城

韩城市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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