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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在线监测取样间隙偷排污水,涉嫌污染环境罪

线上准锁定,线下巧布控

——宁波市破获一起利用奇偶时段干扰在线监测数据案

2021年3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分析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并结合排放口视频监控,发现重点排污单位宁波某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COD监控数据长期位于20-40m3/L的低位区间,且存在“奇数”时段废水排放流量较小、水质较清澈,“偶数”时间段废水排放流量较大、水质较浑浊的反常现象。

为进一步掌握现场情况,执法人员先期对该企业开展暗访,发现该企业疑似设有干扰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的时控开关和偷排污水的暗管。考虑该企业反侦察意识较强,2021年3月24日上午,环保、公安部门及时启动行刑衔接机制,联合对该企业案件线索展开会商、研判,并对查处流程进行布控,当天下午,两部门兵分两路联合开展收网行动,一路执法人员从企业外围翻墙进入污水处理站、在线监控站,及时固定相关违法犯罪证据,并通知第二路执法人员从企业正门进入,联系企业人员进一步取证固证。

现场发现该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沉淀池到排放口的总排放管上设置了两根暗管,分别由气浮池 (高浓度废水)和车间用水管(河道净化水)连至总排管,用于在“偶数”时段排放高浓度废水和“奇数”时段进行稀释排放。检查中还发现,该企业在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采样泵电源线上和污水处理设施气浮池旁各装有一个时控开关,实现“偶数”时段干扰自动监控设施采样、实施废水偷排行为。经对废水排放口、气浮池出水口采样监测,COD排放浓度均超过500mg/L的排放标准。经进一步调查,该企业由于污水处理设施能力不足,为了使废水排放口COD监控数据能维持低浓度,避免监控数据超标报警,于2020年12月底在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采样泵电源线上安装了时控开关,实现干扰监控采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四)、(五)项之规定,该企业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实施违法排污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目前2名相关责任人已被公安部门取保候审。

转自: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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