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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见识购房合同中的5大“霸王条款”,避不开就麻烦了!
房子是我建的,价格由我定,买房子签合同,我说了算。不少财大气粗的无良开发商对房地产相关法律视而不见,与购房者签订霸王条款的事情时有发生。一旦购房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那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可就要大大受损了!在此,小编提醒大家,带你见识购房合同中的5大“霸王条款”,避不开就麻烦了!
1.对虚假宣传不担责
典型条款:“广告宣传有异议,以开发商解释为主。”
从广告法的内容来看,房产开发商以效果图、广告等形式所作出的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理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开发商房产广告所宣传的内容,也应是合同的一部分,应当作为合同义务来对待。
但上述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广告等成为要约的任何可能性,为其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提供了方便。如果你是冲着开发商的广告而买的房子,那最好把广告内容写入购房合同中。
2.车位归开发商所有
典型条款:“小区内所有停车位收益均归开发商所有。”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地产商在合同里将小区道路及车位权利规定给自己的条款是违法的。
如果你发现开发商占用地面公共区域设立停车位,那就要向开发商所有停车收益了。即便开发商不进行分配,也要用于抵扣部分物业费!
3.购房定金不退
典型条款:“在交付购房定金后,无论何种情况下,均不允许退定金。”
定金条款是对合同签订双方的约束。无论何种原因,购房定金不退还,这是单纯站在开发商立场设立的。
上述条款应改成:“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如是因出卖方原因或过错而导致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双倍返还认购人的定金。”
4.违约责任不对等
典型条款:“开发商违约时,无需进行双倍赔偿。”
当房价大涨时,开发商违约的情况可是很常见的。一般来说,当开发商违约时,需要给予购房者双倍定金赔偿。上述条款无疑让弱化了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而当购房者违约时,恐怕购房定金可是分文不退的!
5.退房需要开发商点头
典型条款:“所购商品房一经认购,除非开发商同意,否则不准退。”
开发商设立该格式条款,显然排除了购房者依法解除《商品房认购合同》的权利,将这种权利的行使限制于“经开发商同意”,将退房的决定权绝对控制在开发商手中。
如果购房者发现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认购书、认购单、定购单、预定书等有类似约定,应要求开发商删除。同时,须添加开发商不能履约卖房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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