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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向监察委报告,谁来向法院、法官负责

要情整理

2017年6月26日,运城市中院召开全市刑事法官学习培训会议,集体学习了《山西省政法机关支持配合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制度》。其中第三点明确指出:要强化配合意识,认真审理好监委会侦办起诉的每一起案件。一是要组织协调好;二是要多汇报、勤沟通、思想上足够重视;三是各县受理监委会查办起诉到法院第一案的审理,要求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四是充分发挥好庭前会议,解决好程序性问题;五是非法证据的排除要谨慎、要报告

贵州会议之后,全国上下正在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该项改革明确提出,要坚持直接言辞原则,逐步扩大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范围,落实出庭作证保护和补助机制,切实提高出庭作证率;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推进庭审实质化。

监察委员会初始运行,法院支持配合监察委员会无可厚非,但法院有何权力又有何义务就非法证据排除向监察委员会履行报告义务。作为具有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察委员会,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理应出庭质证,如不出庭说明情况,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然而,运城中院居然反其道而行之,向监察委履行报告义务,法院这个柿子别人并未捏,自己先羞答答地软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本轮司法改革的四大重点之一,更与司法责任制改革并称为本轮改革的两把利剑,我们怎能自断其剑,怎能让如此提振人心的改革举措折戟沉沙。

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最为引人注目的莫过于中央防止干预司法

三个规定,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落实司法责任制,保障法官办案主体权和独立性,但自实施以来,不少法院至今仍是“0”报告,究其原因,畏权,怕权的思想依然根深蒂固,积重难返。人家监察委并未要求我们报告,并未干扰我们办案,我们先自我干扰,主动奉上,难道在我们内心深处作为同为改革主体的监察委和法院天生就不平等?

在破解执行难中,最难啃的硬骨头莫过于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很多法院部署开展了“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专项执行活动”,但有多少法院能以破釜沉舟的勇气攻城拔寨,多少法院在党政机关门口只是做了无谓的往返跑!

假使我们向监察委就非法证据排除予以报告,而最终使本应依法排除的证据未能排除,最终承担责任不是监察委,而只能是那些承担案件终身负责制的办案法官。

假使我们向监察委就非法证据排除予以报告,权威受损的不是监察委,而是日渐被人忽视的司法权威。

司法改革为我们法院迎来了千载难逢重塑权威的机会,如果我们自己不懂得珍惜,谁还能拯救我们?

一言以蔽之,法院向监察委报告,谁来向法院、法官负责!(法官故事汇)

来源:法官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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