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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国信托业发展展望报告

尽管过去十多年来,信托业成绩显著,但依然存在着行业发展大而不强、战略定位模糊不清、风控能力有待加强等问题,在中国经济处于转型升级的历史时期,明确行业坚持方向将是培育信托“百年老店”的重要前提。

(一)回归信托本源

在现代金融业中,银行吸储、券商开展经纪和承销业务、保险公司创设各类险种都是法律制度赋予它们的独有功能,而信托的竞争优势在于制度优越性,信托隔离性和独立性的功能安全性,信托运用领域的广阔性和灵活性,可以灵活适应不同市场的需要。信托业数次整顿走了很长弯路,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没有挖掘信托本源价值。随着我国居民财富日益积累、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各类事务的受托服务需求逐渐增多,信托业迎来重塑经营模式的重大机遇。信托公司应逐步由受托人发起向由委托人发起转型,聚焦资产管理、财富管理和受托服务三大领域,提升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构建比较优势,致力于提供门类齐全、功能齐备的信托产品和信托服务。

(二)服务实体经济

信托的根本目的是为受益人创造价值,实体经济是财富创造的源泉。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实现金融“脱虚向实”,信托公司应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纠正目前行业发展“脱实向虚”的苗头,以提升实体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发挥信托多层次、多领域、多渠道配置资源的独特优势,为实体经济提供针对性强、附加值高的金融服务,实现信托业与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协调发展。比如:开展投贷联动、债转股、并购基金、资产证券化等业务,支持优质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去产能,去杠杆,升级做强;研究推出信托直接融资工具,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规范发展消费信托、互联网信托,服务扩大内需、消费升级和民生改善;扩大公益(慈善)信托规模,推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

(三)保持创新活力

信托是我国金融业创新发展的先锋,快速响应市场需求和市场化运作模式是信托业快速发展的动力之源,未来要坚持创新发展的市场化导向,在市场化、法治化框架内保持创新基因。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的大趋势下,使开展创新有利于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托公司未来的创新发展要真正发挥“实业投行”资源禀赋优势,主动创新适应市场需求的业务和产品,有效搭建起资金市场和实业市场的桥梁,大力支持国企改革、战略性新兴行业、科技企业发展,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要按照“透明、隔离、可控”的原则开展交叉产品创新,不能为规避监管和隐匿风险而搞变相创新,始终做到风险“看得见、管得了、控得住”,降低跨市场和跨行业金融风险;要进一步丰富信托产品的供给,提高客户服务质量,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多样化选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培育特色风控文化

信托业作为一个极富特色的金融子业,其业态和风险特征与传统银行业有诸多差异。以往历次信托业清理整顿的根本原因就是信托公司偏离了信托的实质,把信托业务做成了信贷业务,致使风险在信托公司体内积聚并爆发危机。目前中国金融业正进行去杠杆、防风险的从严监管,影子银行问题受到各方关注,信托公司需准确把握“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托本质文化,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构建符合信托业特点的风控文化。信托公司未来应基于“八大业务”分类,明确各类类型业务的受托责任边界,根据业务的特点与风险点,培育有针对性的风控文化。

(五)坚持审慎从严监管

当前受美国开启加息周期、人民币资产外逃与金融体系杠杆较高等多重因素影响,中央提出“去杠杆、防风险、稳汇率”的监管导向,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货币政策将大概率继续维持中性偏紧。在这种背景下,金融监管正全面收紧,信托公司未来将不断提高审慎监管的前瞻性和主动性,确保信托业风险总体可控,从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性。一方面,强化风险资本约束,完善净资本管理,培育信托公司的审慎经营理念,督促行业不断提高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控制水平,筑牢防范单体机构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将以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为抓手,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实施分类监管,充分体现扶优限劣;继续研究完善监管规制和长效机制建设,及时洞察新型业务领域的风险演化趋势,构建常态化的风险揭示机制。

监管政策导向

从外部环境来看,维护金融安全已上升到国家政治高度,“一行三会”监管全面升级。从内部环境来看,在2016年诸多制度逐步建立并运行的前提下,信托业未来的监管政策仍将主要围绕建立和完善业务体系、保障体系与监管体系而展开,八大业务监管分类试点、信托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办法、营改增下信托税收制度、《信托公司条例》与资管新规等政策正处于实施或制订中。

(一)“资管新规”将重塑大资管监管格局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资管新规)主要围绕打破刚性兑付、统一杠杆、消除多层嵌套、禁止资金池业务、强化资本约束和风险准备金、限制非标资产投资、控制风险集中度等问题制订监管要求。资管新规体现了“一行三会”协调监管的方向,目的在于减少由于各条线监管政策不一致带来的监管套利,其严格程度超过市场预期,对现有资管行业规则造成较大冲击,涉及资产管理行业的重塑。目前资管新规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正式出台仍需时日,监管从落地到落实还涉及过渡期和新老划段的操作细节,并成为中长期内资产管理行业整体重塑的开始,因此监管的影响也会持续较长时间。

(二)八大业务监管分类试点有序推进

2017年银监会选择外贸信托、平安信托、安信信托等十家信托公司,对信托“八大业务”监管分类进行试点,试点时间为2017年5月1日至12月31日。业务体系的构建是信托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有助于信托公司厘清业务结构与产品分类,未来通过研究、总结各类业务的特点与风险特征,探索设置新的业务归口部门,构建新的业务操作流程与风险管理体系,为信托业务转型提供基础性保障。此外,通过规范组织试点,在统一信托业务监管分类基础上逐步完善信托会计核算、监管统计、净资本管理、保障基金认购等相关制度。

(三)资管产品开征增值税对信托公司内部管理提出挑战

随着“财税〔2016〕140号文”、“财税〔2017〕2号文”相继出台,明确了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它使得信托产品的征税将面临多个挑战:一是增值税纳税主体问题,比如:与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冲突,信托公司开票、受票与三流合一的匹配性对管理人收入的侵蚀。二是类证券投资基金纳税问题,比如:证券投资基金的免税待遇产生不公平竞争。三是存续产品纳税问题,2017年7月1日之前的存续产品如何纳税。尽管最终征税方案尚未明确,但从目前政策意图来看,未来信托公司需提高涉税判断、完善合同管理、注意产品核算、加强发票管理、做好过渡期安排等工作。

(四)《信托公司条例》的出台值得期待

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信托公司监管立法缺失问题日益凸显、亟待解决。

信托业立法严重滞后的严峻现实使得《信托公司条例》的出台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信托公司的健康发展需要国家行政法规给予必要的支持,比如: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业务、发行金融债、次级债、信托公司公开发行上市、信托受益权质押和交易等。此外,从行业发展的角度来看,信托登记制度、信托公司监管机制与分类经营、设立专业子公司、信托公司股东责任等重要内容都需要通过《信托公司条例》的制定予以明确和规范。

公司经营战略趋势

在经历过去十多年的快速增长之后,信托公司正处于战略调整与定位的历史关口,如何增加资本实力以抵御经营风险与满足监管要求,如何提升信息化水平以扩大展业范围,如何借助专业子公司突破现有监管束缚与实现业务转型,这些都是各家信托公司在努力思考的问题。

(一)经营战略差异化或成大势所趋

在过去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十多年中,信托公司业务同质化现象明显、可复制性较强。但在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经济正处于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外部环境的变化导致信托公司经营战略的差异化日益明显,信托公司为适应新环境,积极将自身资源禀赋优势发挥出来。具备信息系统优势的公司大力发展个人业务,比如外贸信托、中航信托;在资本市场具有投研能力与项目资源优势的公司大力发展PE股权投资与并购业务,比如平安信托、中融信托;具有银行股东背景与资金来源渠道优势的公司大力开展同业业务,比如建信信托、兴业信托。此外,随着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管理办法的出台,信托公司展业范围将受限于评级结果,为了提高评级等级,制定差异化经营战略将成为信托公司的必然选择。

(二)积极寻求上市的动力难以消退

尽管信托公司上市的内外部阻力仍未完全消除,但借助上市补充资本金、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的内在动力将长期存在。2016年,江苏信托、昆仑信托、五矿信托和浙金信托纷纷成功曲线上市,成为各自转型发展的重要一步。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无论是信托公司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还是监管机构对信托公司资本金要求的逐步提高,均促使信托公司上市的需求日益强烈。相比于银行和证券,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严重不足、风险管控难度也较大、盈利持续性存疑、IPO募集资金使用问题等使监管层对其上市仍持谨慎态度。然而,信托公司近年来持续保持的良好盈利能力,持续较快发展的势头,通过上市在增强自身抵御风险能力、增强市场信心的同时,也能够丰富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的结构,为市场投资者提供更广泛的选择。目前业内包括中信信托、重庆信托等多家公司都在积极筹备上市事宜。

(三)信息化水平有望大幅改进

过去信托公司以机构为主要交易对手,单笔业务体量大,对信息化需求程度较低,但在新的监管环境下,传统通道业务、房地产业务和信政业务将面临大幅萎缩,信托公司寻求业务转型与创新的内在动力日益强烈,对公司信息化水平也随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息系统的完备性、高效性将直接影响信托展业范围、合同审批、项目评审、财务管理等关键环节,比如客户服务方面,在符合信托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使客户便捷享受信托服务;个人业务方面,如何借助系统实现海量个人资料的审核,并保证系统响应的及时性与准确性。目前已有信托公司在原有的产品、营销、风险“三大中心”基础上正式组建“数据中心”,借助金融科技(Fintech)的力量,不断强化信息技术支撑能力建设,以期建立“业务联动、数据共享、决策高效、风险可控、提升服务”的信息化支撑体系。

(四)专业子公司成为战略布局点

目前,信托公司专业子公司的设立尚处于初始阶段。从国内领先信托公司的成功经验来看,尽管多数专业子公司还未形成业务收入和利润的重要来源,但其运作灵活性与发展空间正受到日益重视,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将其作为战略转型的重要支点。以中融信托为例,2011年全资PE子公司“中融鼎新”获批成立,2014年“中融鼎新”增资至10亿元,之后“中融鼎新”又投资设立了以资产管理、国际业务、互联网金融三大类业务领域为主的十余家专业子公司。目前银监会正在研究制定《信托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随着相关监管框架的完善,信托专业子公司将迎来更好的发展,并进一步促进信托公司转型发展。

业务转型典型方向

当前银监会对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现象进行清理整顿,信托公司通道业务正面临大幅萎缩;房地产市场各地限购、限贷、限价、限售政策频出,信贷资金与理财资金进入受到严格限制,信托公司房地产业务潜在风险加大;财政部与发展改革委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禁止地方政府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意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信托公司信政合作融资业务面临新的挑战。在信托公司传统通道业务、房地产业务、信政合作业务发展受阻情况下,为了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近年来信托公司纷纷在受托管理业务、私募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与财富管理业务上不断谋求业务转型与创新转型和突破,比较典型的业务方向包括:资产证券化业务、财富管理业务、“地产 ”业务、PPP业务、并购重组业务与消费金融业务。

(一)资产证券化业务

从政策层面来看,近年来“一行三会”先后出台多项促进ABS业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与实施细则,业务范围从信贷ABS推广到企业ABS,监管方式用备案制取代审批制,产品发行效率大幅提升。2016年底中国信托业年会直接将资产证券化作为“八大业务”之一单独列出,足以看出监管部门对该项业务的重视。从市场需求来看,银行金融机构与传统实体企业存量资产规模巨大,比如:消费贷款、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基础建设收费权、企业应收账款等,资产出表或变现需求强烈。

信托公司做大、做强ABS业务可从信贷ABS、企业ABS与资产支持票据(ABN)三条路径着手。在信贷ABS上,作为银行信贷ABS业务的指定SPV与发行人,信托公司应牢牢抓住法律赋予的这一优势,做好通道受托角色,提高业务效率,并继续扩大信贷ABS业务规模,以量补价实现收入增加。在企业ABS上,信托公司应努力发掘变现需求较强的优质企业债权或受益权,比如:融资租赁债权、物业租金收益权、PPP项目收费权等,借助“双SPV”结构,主导产品设计、发行、收益分配等各环节工作,提高业务报酬率,实现收入增加。在ABN上,作为资产受托机构,信托公司应积极引导有资产变现融资需求的非金融企业到银行间市场发行ABN,扩大参与ABS业务范围,尽可能主导业务链条。

(二)财富管理业务

随着我国居民财富快速积累、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加剧,高端人群在资产保值增值、财富传承、家族治理、税务规划等方面需求增强。2014年4月,银监会在《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中更是明确将“探索家族财富管理”作为信托业转型方向之一。市场环境与政策指引均为信托公司发展财富管理业务奠定了基础,家族信托将成为信托公司开展财富管理业务的主要载体,具有以下几种业务模式:

一是与银行合作,设立定制式、可撤销或可变更、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管理的家族信托。银行作为财务顾问,业务客户来自银行的私人银行部直销客户;信托资金根据风险预期进行结构化配比,实现信托小账户管理,最大限度地实现客户资产保值增值。

二是信托公司主导模式,即以直销客户为主的家族信托或家族办公室。信托公司承担家族信托客户发掘维护、需求沟通识别、产品方案设计、合同框架制定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等全部职责,此外,信托公司独立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务类家族信托。一方面,尽可能地按照委托人意愿进行产品定制化;另一方面,采取专业法律审计、投资管理收费模式,委托人不参与投资,接受全权委托,设立“不可撤销”家族信托,为未来遗产税的出台预留操作空间。

三是类家族信托,与保险公司、养老服务机构合作推出的保险金信托或养老健康信托等,实现将保险服务、养老服务、医疗保障与信托服务相结合;利用杠杆效应,放大保障额度或服务权益,降低专属私人高端财富管理门槛;提供私人保单管家或者养老管家,享受多重增值服务。

(三)“地产 ”业务

一方面,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来临,住宅房屋需求总体上呈现下降趋势,我国房地产市场正逐渐从“黄金时代”向“白银时代”转变,地产调控持续加码、三四线城市库存高企、传统地产的销售额增速下滑,未来传统房地产投资增速放缓是大概率事件,信托融资需求也随之降低。另一方面,随着居民收入不断提高,人们对医疗、养老、健康服务、旅游等消费的需求不断增加,这为信托公司转型传统债权型住宅类房地产业务提供了新的方向。信托公司可采用“地产 ”业务模式,将房地产业务扩展至商业地产、养老、医疗、健康服务、消费娱乐、物流等领域,发展不动产开发 养老配套/医疗设施、商业地产 经营性物业、不动产开发 旅游娱乐等新业态。通过股权投资、夹层基金等方式投资到房地产市场中的商业用房、医养中心、工业园区、旅游小镇等项目中。

(四)PPP业务

由于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以及“43号文”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PPP模式正成为各路资本涉足基础设施业务的主要方式。未来信托公司介入PPP模式主要有三条路径:一是PPP产业投资基金(或城市发展基金)模式,即信托公司通过募集资金与地方政府、实业资本、其他金融机构共同成立产业投资基金,再由基金参股于地方政府纳入到PPP框架下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具体基建项目的设计、建造、运营,政府授予项目公司一定期限的特许权经营期,信托公司通过项目清算、股权回购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实现退出。二是债权投资模式,通过信托贷款为PPP项目提供流动性支持。三是参与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为实现项目收益债权变现提供受托服务,并尽可能主导业务链条。

(五)并购重组业务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速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速、国企混改进入深水区、“走出去”战略,以及部分上市公司内生式增长乏力等多重因素影响下,并购重组业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有望保持较高的市场热度,信托公司过往开展私募投行业务积累的经验与能力为其进军并购重组业务奠定了基础。信托公司可在宏观趋势及行业研究基础上,确立具有发展潜力的行业作为重点方向,比如:大消费、大健康、节能环保、高端制造、新经济(TIMES)、医疗养老等新兴领域,利用公司品牌、团队、资金及业务优势,寻找具有行业投资经验的私募机构合作,借鉴市场上较为成熟的以退定投模式——“PE 上市公司”,全流程介入并购业务。

(六)消费金融业务

随着我国居民收入和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旅游、医养、教育、娱乐、文化等消费需求将日渐强烈。一方面,社会主力消费人群“80后”、“90后”超前消费观念日益加深,对物质享受与精神追求的日益重视,消费金融产品的接受程度、运用场景、使用频率进一步增加;另一方面,在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作为促进消费升级的重要手段之一,消费金融行业获得政策支持力度增强,比如: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大至全国,第三方征信机构试点工作加快推进。这些因素都为信托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业务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然而,传统信托业务以满足企业投融资需求为主,为其提供大额资金,而消费金融业务以满足中低收入人群消费需求为主,为其提供小额分散贷款,信托公司过去的业务逻辑与风控思路已很难适应消费金融业务。从总体上看,信托公司在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核心三要素——资金成本、场景获客与风险控制上均不具有明显优势,这意味着信托公司介入消费金融业务需要循序渐进,结合自身优势选择重点突破方向,逐步了解消费金融行业,再深层次介入该业务领域。

文稿:中国信托业协会 

排版:Fran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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