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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诚研究】《民法典》对信托的影响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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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信托的影响初探

《民法典》已于2020年5月2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通过,并于近日公布。《民法典》整体是现行民事单行法规的系统性编订纂修,同时根据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和重大社会争议问题增设部分条款,以及对原有部分法律漏洞进行了补充完善。总体来看,《民法典》坚持维护私法自治导向,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利,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活动秩序,对保障和促进信托活动的有序健康开展也将发挥显著作用。




一、进一步明确了信托财产的相关问题

民事主体所享有的财产和财产权利是其设立信托时的信托财产来源。《民法典》对民事主体的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进一步明确,有利于进一步明确信托财产的相关问题。

一是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并进一步界定了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界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较《婚姻法》有所增加,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婚姻存续期间拟设信托的家庭财产的归属。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回应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重大争议,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作了完善。

二是在整体上明确了部分新型财产权利。《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自《民法总则》明确提出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之后,《民法典》对此进一步明确。此外,《民法典》增设了居住权这一物权类型,规定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型财产权利是否可以作为信托财产,需要信托业内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二、持续促进家族信托业务的规范发展

《民法典》围绕民事权利展开,以民事权利为主构建民法体系,并凸显维护私法自治的基本价值,同时强化了人文关怀。《民法典》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对遗嘱继承的明确,以及对遗嘱信托的界定都将持续促进家族信托的发展。

一是《民法典》对私人权利给予了高度尊重和保护。《民法典》总则强调对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以及强调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公序良俗以及绿色生态等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法保护民事主体权利的基本价值和基本立意。在此立法精神下,高净值人士的家族财富保护将会得到进一步加强,通过家族信托等方式实现家族财富的保护、传承、安排及管理,将会迎来更多需求。

二是《民法典》明确提出了遗嘱信托,将进一步丰富家族信托的设立方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在原有的《信托法》中,遗嘱可以作为设立信托的一类书面形式已有明确约定。此次《民法典》对遗嘱信托的首次明确,更多从遗嘱继承的角度出发,将其作为一类财富传承的法定工具予以明确,将进一步丰富家族信托的设立方式。

三是《民法典》对继承的规定更为详细,有利于强化信托财产传承的规范性。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遗嘱继承的方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且规定了每类遗嘱的法律要件,有利于进一步强化以信托受益权作为个人财产开展遗嘱继承活动的规范性,对家族信托业务的规范性开展具有一定促进意义。




三、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信托受益人利益

《民法典》在物权编和合同编部分,均表现出进一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金融秩序的强烈色彩,给予信托公司在信托财产运用中对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更多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手段,更好地保护信托受益人的利益。

一是《民法典》对合同保全作了重大完善。《民法典》将合同保全专门成章,第五百三十五条到五百三十七条分别增加了债权人代位权涉及的从权利、规定了债权到期之前的保全行为,以及代位权行使的效力等,鼓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有利于保护信托业务中受益人的相关利益。

二是《民法典》取消对流押/流质条款的禁止性规定,允许以物抵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同时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上述规定均有利于保护债权人权利。

三是《民法典》增加了对并存的债务负担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因加入履行债务而成为与原债务人并行的主债务人之一,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履行全部债务,同时原债务人的偿债义务也未消灭,将更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四、引导信托业探索更多新业务空间

《民法典》增设的保理合同、加强债权保护、促进资产流转等则对信托业探索更多新业务空间开拓了思路。

一是《民法典》增设保理合同相关规定,为保理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保理业务的范围也进行了一定拓展,为信托公司开展应收账款融资等业务提供了更好保障。按照《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该保理合同定义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保理业务的基础资产可以为“将有的应收账款”,扩大了保理业务基础资产的范围,有利于金融机构挖掘更大业务空间。

二是《民法典》对债权流转的促进将引导信托公司探索特殊资产处置。除前面所述《民法典》加强了对债权债务关系的规范、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外,还明确了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无需登记等保护债权同时简化实务的事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即在立法层面肯定主债权转让时附属担保权益未办理登记或转让手续不影响转让效力。上述规定对信托公司开展不良资产等特殊资产处置业务将起到一定促进作用。

执笔人:和晋予 崔继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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