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口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接到报警:一辆两轮电动车与一辆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执勤民警立即赶往事故现场。
到达现场后,事故现场满地都是电动车的碎片,被撞轿车也轻微受损。
道路这么宽敞,电动车为什么会与停在路边的轿车相撞呢?是为躲避其他车辆?还是轿车倒车引发的事故?执勤民警立即调取监控↓
监控显示,在建国路251街251医院南门处路边停满了车辆,一辆白色电动车在路上缓慢而行。可是,原本还是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却不知为什么有些颤巍,突然向右一拐,径直撞向了停在一边的一辆轿车。
到底怎么回事?难道骑电动车的是新手,掌握不好?
其实,电动车驾驶员浑身的酒味早已引起了民警的注意。事故交警立即将其带回大队进行酒精检测,经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5.69mg/100ml已经达到了醉酒标准。因此电动车驾驶人被认定为酒后驾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三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一)醉酒后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的;
(二)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的;
(三)对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未按规定让行的;
(四)不在规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或者在未设停车场的地点停放非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其实,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也属于酒后驾驶,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应处以警告或20元罚款。
可是,肇事人董某却因所持C1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被罚款200元、记12分,还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拘留、吊销驾驶资格证、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醉酒驾驶电动车却按照醉酒驾驶机动车处理,到底是怎么回事??
原来,董某驾驶的电动车可不是简单的非机动车,经鉴定,董某的二轮电动车符合两轮轻便摩托车的定义,属于机动车范畴。
不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请勿以身试“酒”,
安全文明出行!
来源: 张家口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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