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市两级法院依据2009年10月14日颁布、2009年10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的新规定,准确适用新罪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判处七名传销刑事犯罪分子,成为我省首例以新罪名对传销刑事犯罪活动定罪处刑的案件。
2007年,被告人胡运兵、殷祥、王贤根、田宏萍、刘国宾、陈秀丽、陈艳先后加入“深圳贸易有限公司”,并以发展该公司连锁业为名在云南省蒙自县、楚雄市进行传销活动,即以出售“产品订购单”(以每份3300元计算)拉人头加入该“公司”连锁业为名在云南省蒙自县、楚雄市进行传销活动,上线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从下线人员交来的申购款中获取提成。在七被告人参加的传销网络中,发展65份份额为业务经理,300份以上为大经理,600份以上为高级业务员。被告人胡运兵、殷祥、陈秀丽系高级业务员,王贤根、田宏萍、陈艳系业务经理,刘国宾参与传销,并协助田宏萍、王贤根到银行转申购款95900元。
案件经州、市两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运兵、殷祥、王贤根、田宏萍、刘国宾、陈秀丽、陈艳在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后,仍然以“深圳贸易有限公司”名义,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产品订购单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通过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从事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七被告人在传销网络中成为业务经理以上级别的人员,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根据各被告人在传销网络中的级别和所起的作用依法惩处。案件经楚雄市法院一审、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七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53万元。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犯罪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但现实中的“拉人头”传销,不存在真实的交易标的,也没有实际的经营活动,难以适用非法经营罪进行打击,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困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体现了立法对传销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新规定、新罪名的出台,成为了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力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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