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之间的主体单位是否平等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这就说明,民事诉讼的受诉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纠纷。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是基于《内部承包合同》,并把签约者定义为合同的平等主体,工程奖金纠纷只是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一个小插曲,尽管双方对于奖励条款的适用理解不同,但是法院完全可以依据职权与依据对法律和事实的理解居中裁判。二审法院在审查事实的同时,更注重对主体资格的审查。双方的关系是公司与职工的关系,这就使得合同的主体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内容具有决策与服从的关系。不平等的主体所订立的不平等合同,自然不属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而应当由内部协商解决或者由双方的上级部门调解,或者另循劳动仲裁等其他途径解决
平等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在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彼此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没有领导和服从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例如:政府的工商机关需要办公用品向一个笔厂购买办公用品,这时,政府的工商机关与笔厂之间是平等主体,是基于民事买卖合同关系形成的社会关系,彼此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