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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的十项忠告

刑辩律师的十项忠告

(2010-11-14 20:18:29)
 

    笔者从事律师职业,有三分之一的案件属于刑事案件,虽然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例不多,但是轻罪辩护基本都成功,缓刑案例也时常发生。准备完明天惠州监狱的律师讲座,笔者将从事刑事辩护的一点心得与大家分享。

    1、刑辩律师最大的敌人是委托人,因为刑法“306条款”的存在,使律师极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与司法机关妥协的牺牲品。所以,与委托人见面只能在律师事务所,签署文件必须是本人签署,还要附带《签署刑事委托合同告知书》,以免出现不利后果(包括投诉和检举)。

    2、刑辩律师到看守所只是完成程序,因为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受到监视或监听,所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只是起到安慰犯罪嫌疑人的作用。除了例行公事的问候、转达,可以提问的只是了解犯罪嫌疑人对办案机关的口供。而这些内容,一般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合法复制。

    3、刑辩律师主要阵地是在证据资料,因为审判阶段全部询问笔录、鉴定结论、图片资料都会完整供律师查阅、复制。“阅卷”是刑辩律师的基本功,那就是从证据资料中发现一切影响定罪、量刑的内容。如果说公安机关办案会比较马虎,那么检察院就要谨慎得多。所以,起诉书相对于起诉意见书更为重要。

    4、刑辩律师的取证方法是不向个人取证,因为律师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家公权力,他随时可能被监视和跟踪。所以,要取证只能是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这些享有公信力的证据,本身可以证明刑辩律师的清白。而向个人取证,只能是交代犯罪嫌疑人家属来完成——刑辩律师第一次见到证人是在法庭上,这样才可以避免被动。毕竟,律师只要先保护自己,才可以保护自己的当事人。

    5、刑辩律师的辩护是争取法官同情,因为整个刑事案件的判罚,取决于法官尤其是主审法官对案件的理解。刑辩律师无需理会检察官的凶狠攻击,只需要“摆事实,讲道理”争取法官对被告人的同情,那么整个辩护就已经成功了一半。没有法官喜欢律师的无理取闹,更没有法官喜欢律师的不学无术,所以刑辩律师行之有效的辩护思路,就是让他们认识到被告人犯罪存在的动机、情节、后果上的隐情。

    6、刑辩律师的重点是轻罪辩护,因为一桩案件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审判阶段能够一路“过关斩将”,一般很少存在罪行有无问题,而是罪行轻重问题。笔者今年代理了不下10桩刑事案件,只有一件“非法采矿”因证据不足而使嫌疑人被释放(我提醒办案检察官,酌情不起诉可以既避免无罪判决所导致的尴尬,也可以避免绝对不起诉的被动,因为我国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国家赔偿事小,办案人员受到处分影响升迁事大),其他基本都是轻罪辩护成功。所以,刑辩律师的眼光,要去打量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是否存在疏漏,例如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指导意见、鉴定结论、必然联系等。

    7、刑辩律师的作用是帮助当事人,而不是替代当事人,因为刑事案件属于“国家公诉”(自诉案件比较少,一般如同民事诉讼,代理律师只要“破坏”其证据链即可),律师以当事人为主,不仅是便利自己的代理,而且是对自己的一种保护。所以,存在与主审法官、办案检察官的沟通,精明的律师只是告诉当事人如何操作,而不是代为操作。甚至,关键的事,必须获得当事人的逐步许可,而不是民事代理那样“全权代理”。

    8、刑辩律师的筹码是社会关注,因为刑事案件一般都关系到法院之外的社会关注。司法腐败的理论前提,就是法官可以被收买而无需承担责任,而只要获得社会关注,法官就很难敢于冒被举报的危险去伙同司法腐败。所以,刑辩律师要经常“无意中”使媒体从当事人处(记住,“爆料”的不能是律师)获得有价值的新闻,从而使司法审判获得公正。行业规矩,大牌律师的背后,必须有新闻媒体的协助(许多新闻稿也许就是出自律师之手,通过当事人转到记者手上)。一些所谓“信访”、“检举”、“控告”,其背后的捉刀者就是刑辩律师,只不过刑辩律师会尽量让文员起草,自己稍作修改,既要“法律正确,事实清楚”,又要抛弃律师的严谨。

   9、刑辩律师的王牌是谈判能力,因为很所刑事案件涉及受害人的谅解。自从“刑事谅解制度”出台,刑辩律师几乎都会代表犯罪嫌疑人家属与受害人(或其家属)谈判,在赔偿到位后要其在“谅解书”(即向法院申请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判决甚至免除刑事处罚)。这种“谈判”甚至会用来针对主审法官——现在国家司法政策主张“调节”,所以在这种压力下,刑辩律师会要求主审法官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刑辩律师愿意说服犯罪嫌疑人家属和受害人(或其家属)和解。笔者代理成功的“缓刑”案件,都存在“赔偿到位”、“受害人谅解”这些内容。所以,刑辩律师的谈判能力,在“和谐法制建设”的大环境中,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

   10、刑辩律师的人脉关系是其完成刑辩任务的必要条件,因为中国是一个“人情超级大国”,所以刑辩律师与司法机关的人脉关系,起到关键作用。一名律师的阅卷(分析)能力、辩护(语言)能力、协调(谈判)能力、取证(质证)能力加在一起也许只起到一半作用,剩下一半要靠“人脉关系”。我们所说的人脉关系,主要是同学、同事、同乡、亲戚、朋友、熟人等关系。那些司法机关“下海”的刑辩律师,那些毕业于政法学校的刑辩律师,那些在本地执业的刑辩律师,往往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至于不具有以上优势的刑辩律师,就只能逐渐去发展人脉关系。当律师与主审法官合作时,一方面是刑辩律师帮助主审法官寻找判决理由,另一方面就是主审法官帮助刑辩律师制造“神话”。那些声称某法官是他“学生”、“助理”的老律师,我们只能拜服——也许主审法官的意见就是出自该律师的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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