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山东刑事辩护律师王同生谈:庭审发问技巧
山东刑事辩护律师王同生谈:庭审发问技巧

庭审发问技巧

刑事案子开庭时,有一个提问环节,往往引不起律师的注意。

关于庭审发问的地位、作用

1、律师向被告人发问与举证、质证、辩论都是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手段;

2、律师通过发问,表明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态度与异议;

3、律师通过庭审发问,为整个庭审辩护的后续举证、质证起引导、铺垫作用;

关于律师向被告人发问的基本要求和技能

1、有备而来,明知故问,没把握的不问,可以关注;

2、通过发问,扭转被告人的被动局面;

3、律师发问,要与案件有关联、有价值;

4、律师发问,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5、律师的发问,要使被告人感到温暖;

6、律师发问,要避免重复,但必要时,可有意、有策略的制造重复;

7、律师向被告人发问,尽量使用开放式问题;

8、律师要适时提异议,制止公诉方、受害方及其他人的不当提问。

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作为庭审中冲击、影响审判人员对案件认识的(第)一个手段,辩护律师一定要善于运用,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有的律师很少提问,或者不提问。有的虽然提问了,也是无目的的随意提问,因为别的律师都提问了,自己不提问,显得自己没水平,显得自己不负责,这种提问是很危险的,很多情况下,起坏作用。

第一、辩护律师对自己的庭审发问,要做好重分准备。

首先,通过阅卷,准备好自己要提问的问题,书面记录下来;

其次,会见被告人时,向被告人提出问题,看其如何回答,如果回答的内容对案件的辩护有利,才能准备在庭审时提问。

必要时,在会见过程中,反复向被告人提问,看他回答的内容是否稳定。

庭审提问时,甚至于按照在会见被告人时的提问顺序。

第二、庭审发问要慎重,随意提问,不如不问。

被告人开庭时,是非常紧张的,大多数不了解辩护律师提问的意图。即便不了解辩护律师的意图,事实求是的回答就可以了,可是,不少被告人,在辩护律师提问的时候,会想一些,律师为什么提这个问题?律师的用意是什么?我应该怎样回答?

想的太多了,往往回答的就错了,问题就严重了。

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对案件的影响是很大的。

如果被告人回答问题时,说出了对自己不利的话,十有八九,会被采信的。

如果被告人回答问题时,说出了对自己有利的话,如果和卷宗材料中的其他证据一致,容易被采信。如果和卷宗材料中的其他证据不一致,将会面临公诉人的“追问”,有时,审判法官为查清事实,还要提问。这种情况下,只有有足够的理由,足够的证据才可以。否则,就是“翻供”,就是“认罪态度不好”,就会成为“从重处罚”的理由。

几年前,我承接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最终被告人保住了命。被告人本人及其家属非常满意,对我千恩万谢,可我就是高兴不起来。

事情是这样的:(对不起,因本案特殊,不便细写)被告人本人及同行人员(受害人)因故住在了同一个宾馆,同一间屋中。第二天早上,宾馆服务人员发现其中一人身上多处伤痕死了,房间里的床上、地上、墙上都有血迹。

另一人(本案被告)肩膀上有一处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两人在房间里因为工作问题发生争执,受害人首先拿出刀子伤害被告人,并划伤了被告人的肩部,被告人夺过刀子,在夺刀子的过程中,致受害人死亡。

通过会见被告,查阅卷宗,被告人的供述对其本人有利,卷宗材料也无法推翻被告人本人的说法。

侦查机关没有发现被告人的说法有什么不妥的地方。

公诉机关也没有发现被告人的说法有什么不妥的地方。

最终,通过庭审,审判机关也认可了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保住了性命。

可以看出,本案中,受害人首先侵害被告人,并致被告人  轻伤,这一个情节对被告人是有利的。

但是,作为辩护律师,我却发现了对被告人非常不利的致命的情节,这一情节足够推翻被告人对自己有利的所有供述,依法很可能判处死刑。

被告人的伤,很可能不是受害人造成的,是被告人自己造成的。

而这一情节其他人都没有发现。

我和被告人家人进行了分析,他们也非常同意我的意见。

开庭时,又冒出了一位辩护律师,当时我很纳闷。一打听,原来是被告人本人自己请的律师,家里人不知道。

上午要开庭了,这位律师早晨一早会见了一下被告人,便匆匆上庭。

庭审过程中,另一位辩护人就他认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受害人首先伤害被告人,致被告人轻伤”发问,当问到第二个问题时,我就不让他问了,因为问多了,会引起其他在场人员的注意,发现那一个对被告人非常不利的情节。

庭审过程中及开庭后,受害人家属及代理律师,提出了数十个疑点,来推翻被告人自己的说法,后来又开了一次庭。

但是,所有人都没有发现真正的问题。

案件宣判后,我去会见被告人。我向他提出了这个关键的问题,他也不承认,进行辩解。第一种辩解,我给他驳回;第二种辩解,我给他驳回;一共有六种辩解法,我都一一给驳回。

最后,他最终承认了我的分析是对的,并和我认错说:不该不相信我,另请的律师差一点误事等等。

第三、辩护律师通过庭审发问,要让被告人自圆其说。

比如,在前边所说的“三一五”特大杀人案庭审中我对张萃的提问:

问:“你们夫妻间的感情怎样?”

答:“感情很不好,他经常虐待我,用棍子、用火箸、还用土枪打我。(哭)”

问:“你为什么不和他离婚?”

答:“他说如果我和他离婚,他就杀我全家。(哭)”

问:“他只是说说而已,他会真的那样做吗?”

答:“他会那样做的,我太了解他了。以前他因犯罪,判过两次刑,现在也没有改,有时藏到我家的屋顶上,怕人找到,我想他又做了坏事了。”

问:“他又犯罪,由政府处理,你也不能杀他?”

答:“他还把我的。。。。。。(说出了死者曾伤害被告人亲人的事实,不便写明)。(哭)”

问:“还有需要说的吗?”

答:“其实,我杀他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我发现,最近他经常寻找机会,想伤害我的。。。。。。,我如果不杀他,我的另一亲人就遭殃了。(哭)”

通过发问,传递信息:被告人之所以杀害被害人,是为了保护身边的人,保护身边的人不受被害人的不法伤害,且是不得已而为之。

第四、通过庭审发问,显现出律师的辩护观点,比辩护律师自己讲述,容易被审判人员接受。

以前我遇到这样一个故意杀人案子,在庭审调查阶段,当公诉人向被告人发问的时候,我忽然发现被告人“顺着问题回答”。

公诉人问:“你是否想杀死他”?

被告:“不想杀他”。

公诉人问:“你不想杀死他吗”?

被告:“想”。

公诉人问:“你把受害人推到河里,能不能把他淹死”?

被告:“不能”。

公诉人问:“不能吗”?

被告:“能”。

我发现这个情况后,我灵机一动,也向被告人问了几个问题。

我问:“你作案的那一天穿皮鞋了吗”?

被告:“没有”。

我问:“没有吗”?

被告:“有”。

我问:“那天你戴手套了吗”?

被告:“没有”。

我问:“没有吗”?

被告:“有”。

发问完毕后,我解释道:“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其实我刚才提问的问题与案件事实没有什么联系,我只是想当庭证明被告人归案后在回答问题时,处于一种‘顺着问题往上爬’的心态,恳请充分考虑这一个细节以及这个细节所反映的问题:被告人的精神状态”。

第五、辩护律师的庭审发问,要具备应变能力。

有一个强奸案子,我给被告人辩护。

案情很简单,一个女的到侦查机关,告他的老板强奸她,作案地点是老板的办公室。

通过和犯罪嫌疑人交流,我觉得案件有问题,可能不构成强奸罪。

我和侦查人员提出了我的观点,办案人员说可以考虑。

可后来,侦查机关把案子报到了检察院的批捕科。

很明显,侦查机关的观点是犯罪嫌疑人构成强奸罪。

同时也可以印证,卷宗材料,对犯罪嫌疑人不利。

我马上到了检察院批捕科,找到了办案人员,详细讲述了我的观点及相关依据,请他们全面审查。

犯罪嫌疑人没有被逮捕。

侦查机关给犯罪嫌疑人变更了强制措施,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回到家中。

案件仍旧走程序。

到了审判阶段,开庭的时候,根据公诉需要,公诉人申请了一个40岁左右的证人出庭。

作为证人,对公诉人提出的问题,有问必答,积极配合。

当我发问的时候,就三个字“不知道”。

我发现这一情况后,先是一愣,然后随机应变,加快了提问速度连着问了六个问题后,扔出了两个问题:

我问:“你的出生年月日”?

证人:“不知道”。

我问:“你的家庭住址”?

证人:“ 不知道”。

然后我说:“请书记员将我刚才提出的问题及证人的回答记录在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一个连自己的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都不知道的人,能否作证?请考虑其作证资格。”

有的律师,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很可能不再继续发问,不了了之算了。

我还是选择了继续发问。

也许有的人说,证人不可能不知道自己的生日与家庭住址,只是不想回答律师的问题。

他为什么不想回答律师的问题呢?

这又说明什么问题呢?

第六、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庭审发问,印证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推翻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还有一个强奸案子。

受害人证实被告人在一个饭店门口的广告牌后面,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最初不承认,后来“承认了”。

我会见被告时,被告人说自己是冤枉的。

并讲述了自己的理由:

受害人所说的饭店,是邻村的人承包的,但是地点在被告人本村,并且在本村的十字路口,十字路口有路灯。

广告牌紧挨着饭店的门口,饭店的门口也有灯。

受害人所说的案发时间,饭店人来人往,都能看见,不可能在那里和受害人发生性关系。

还有,本村人都认识他,吃饭的很多人也都认识他,根本不可能发生那种事。

我觉得被告人说的情况,如果真实的话,案件确实疑问很大。

我到案发现场看了一下。

饭店及广告牌的位置确实和被告人说的一样。

我找了专业人士,分别在白天和晚上拍了照片。

庭审调查阶段,就现场状况,向被告人提出了相应问题。

到了辩护律师举证时,我将照片提供给了合议庭。

两者互相印证。

辩护意见被采纳。

第七、辩护律师的发问,如果切中要害,会改变案件的定性,关乎被告人的生死。

有这样一个案子:

两个人互相认识,关系也算可以。

一天,两人发生争执,其中一个人“用铁棍朝对方头部猛击数下,致其颅脑损伤死亡”。

在这个案件中,我是作为受害方刑事附带民事代理人参与庭审的。

作为受害方代理人,就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当事人的诉求:从严惩处被告人。

但,卷宗材料证实的事实对被告人有利,倾向于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量刑规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规定:“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先后顺序不同,最终结果差别很大。

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受害方对案件的定性有异议,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与侦查机关交涉,意见没有被采纳。

又和审查起诉机关交涉。

庭审时,被告人本人,还是想往故意伤害罪上靠,在回答相关问题时说:“我只想教训一下他,并不想杀死他,我们俩关系很好,为这点事,我不可能想要他的命。”

他的回答是很高明的。

这句话,反映出他的主观故意:伤害对方,而不是杀死对方。

主观故意是法定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同一个犯罪行为,主观故意不同,最终定性就不一样,量刑幅度、判决结果就会不同,有的差别很大。

这也是侦查机关定性为故意伤害的理由。

这个案件,侦查机关定性不准,问题出在侦查机关仅凭被告人本人的一句话,认定他的主观故意:伤害而非杀人,进而定性为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

遇到这种情况,只要多少懂点法律的人,都会这样回答。

所以,侦查机关的定性应该是“欠严谨”。

按照法律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四:

一是犯罪主体;

二是犯罪客体;

三是犯罪主观方面;

四是犯罪客观方面。

给任何一个犯罪行为定性,都应全面考虑四个构成要件。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

有时,犯罪的客观方面能够反映、印证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正确定罪量刑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本案中,就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而言,有几个关键点:

凶器:铁棍;

击打部位:头部,且只击打头部;

击打方式:猛击数下。

这能说明什么问题呢?是伤害呢还是杀人呢?

很明显。

为此,庭审发问时,作为受害方代理人,我向被告人依法提问,其中有这样几问:

问:“被告人,你说不想杀死受害人,你为什么用铁棍专门猛击受害人的头部,而不是其他部位呢?”

答:“我不是有意击打受害人的头部,是因为铁棍举起来了,落到他的头上的。”

问:“铁棍举起来后,只能往头上落吗?”

答:(被告人不语)

问:“用铁棍猛击和铁棍自然落下有什么不同?”

答:(被告人不语)

问:“你知道用铁棍猛击头部数下的后果吗?”

答:(被告人不语)

通过我巧妙的发问,当庭推翻了被告人的供述:我只想教训受害人,不想杀死他。

最终,合议庭以故意杀人罪给被告人定罪量刑,维护了受害方合法权益,受害方很满意。

第八、通过当庭发问,推翻控方关键情节,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一个盗窃案件。

一案十被告,盗窃原油数十起,几百吨,价值很大。

是在输油管道上打眼,从输油管道里偷油。

庭审,是按盗窃罪审理。

盗窃罪,盗窃数额是决定量刑幅度的诸多重要情节之一。现在盗窃罪的量刑幅度,主要是根据盗窃数额。

这样的案件,结果,可想而知。

我是给第一被告辩护。

我在会见被告人时,他说已经做好了最坏的思想准备。

推翻有关盗窃数额的证据,是本案关键。

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突破口,不同的方式。

本案,我是通过庭审发问的方式。

开庭时,我向各相关被告人提了相似的问题:

问:“被告人某某,你不要看起诉书,实事求是的回答我几个问题行吗?”

答:“好的。”

问:“你说一下起诉书指控的第五笔,从xx地方盗窃原油多少吨?”

答:“不知道。”

问:“第二十笔呢?”

答:“不知道。”

问:“起诉书指控的其他几笔盗窃犯罪事实,具体盗窃原油的数量,你清楚吗?”

答:“不清楚。”

问:“既然不清楚,卷宗材料中你的供述,怎么都清楚的说明了每次的盗窃数量,并且与其他被告人的供述都一致呢?”

答:(被告人说明了材料上原油数量的形成过程,不便多写。)

各个被告人的回答几乎一致。

通过发问,当庭撼动了控方认定盗窃原油数量的证据材料,进而撼动了控方关于盗窃价值的认定。

为成功辩护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第九、庭审发问,特别是向其他被告人发问的时候,要稳妥。

有把握的问题,才可以问,防止其他被告人的回答对整个案件的辩护不利,对自己的当事人不利。

怎样才能做到稳妥呢?

其他被告如果有辩护人,则通过辩护人了解相关情况,但是,千万防止“变相串供”。

也可以通过其他被告人的庭审表现分析:

看他之前回答问题的思路;

看他的眼神。如果他以仇视的眼神看某一个被告人,他的回答很可能对那位被告人不利。

第十、其实,辩护律师要用自己特有的“灵感”来把握庭审过程中的相关状况,很微妙。

有的案子,往往是辩护律师的“灵感”,决定辩护的效果。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第一本律师庭辩微信书出炉:律师法庭实战指南
辩护律师在参与庭审时应避免的错误
争议:认罪认罚案件是否允许无罪辩护?
“新刑诉法解释”,对律师的庭审举证、质证策略带来哪些影响?
庭审发问的细节(十一):如何制作发问提纲
三招教你法庭辩论中如何反驳对方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