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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的本质

   为响应沈嵩华老师、何全胜老师关于交换问题的讨论,突然想起曾经在2002-2003年写过一篇关于交换问题的文章,看了一看,虽然10年过去了,但并没有什么新的认识需要补充,于是便登录在本人博客中,以供方家评判。

 

摘要:长久以来,国人在价值论和分配论问题上一直争论不休。我们认为,产生争论的根源在于人们对交换的本质认识不清。人们一直认为商品交换是等价交换,但这种看法违背了人类追求壮大发展的本性,根源在于对人性的错误认识。同时,这一看法也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观和系统论原理。人类交换的本质在于交换的互惠互利性。

 

关键词:   等价交换  人性   互惠互利

 

 

   长期以来,国人在价值论和分配论问题上争论不休,问题重重。究其原因,可以说众说纷纭,但我们认为,争论的关键原因在于我们自己对我们的社会行为及其交换的本质认识不清。如果我们对人类的社会性行为和交换的本质认识清楚,上述争论的问题也就不会存在至今。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研究市场经济中的价值问题和交换问题,首先需要研究的是价值问题和分配问题产生的前提——交换。没有交换,就不会有我们至今尚在争论不休的市场经济中的价值问题和交换问题,所以,研究交换及其本质,是我们研究市场经济中一切其它问题的前提。马克思曾说,分工和私有制是交换产生的前提,所以,按照马克思的逻辑,在人类的分工关系和私有制的社会关系既存的条件下,我们接着或继续要研究的人类关系就应该是人们的交换关系。交换产生市场,因此,对交换的研究和认识是我们研究和认识市场中一切其它人类关系的前提和基础。由鉴于此,在本文我们打算对人们交换关系的本质作一初步探讨。

 

(一) 等价交换概念的起源

 

 等价交换概念最早出现在亚里士多德所著的《政治学》和《伦理学》著作中。在这些著作中,亚里士多德关心的主要是“自然”和“公正”。就商品交换而言,亚里士多德要寻找的是一种定价的公正原则。他发现公正原则就是一个人的予取必须“相等”,即在人们的交换行为中,只要交换的商品价值彼此相等,那么,这种商品交换就满足了公正的要求。如此而已,人类就有了商品等价交换的概念。

 那么,等价交换的“等价”究竟是指什么与什么相等?如果说“等价”仅仅是指商品的交换价值相等,即两种相交换的商品的货币表现相同,则在此意义上理解商品交换的等价性或使用“等价交换”这一术语也未尝不可,显然,此情此景中的“价”是指交换价值。但在人们的日常思维或经济学术语中,人们并不是在上述意义上来理解和使用交换的等价概念的,而是从交换双方的任一方的“得”与“失”或亚里斯多德的一个人的“予”与“取”必须相等来理解和使用交换的等价性概念的,即交换中的任一方通过交换所得到的商品的价值与其所失去的商品的价值相等,这才是我们通常所理解和使用的等价交换的概念,显然,此情此景中的“价”是指商品的价值,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商品的一种属性,而非交换价值。

 在西方有二千多年形而上学哲学思想和思维的传统惯性作用下,后人自然要在这种得失相等的等价交换概念的背后寻找一种使相互交换的商品彼此相等的“客观价值”或“绝对价值”的形而上学实体,并且最好是一元论的实体。后人的这一努力寻找的进程一直持续到十九世纪末,并且今天仍然在深深地影响着人们思想和思维,仍然还有许多人在苦苦寻找和论证商品交换的一元论的同质性基础,可谓前赴后继,长歌不绝。然而,商品的等价交换完全是一个人类主观臆造的错误的概念,并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了纠正长期以来人们的这种错误概念,本文将从人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观和系统论等多个视角,对交换的本质重新作一番学理上的考察和研究,以期澄清人们在交换问题上的是非观。

 

(二) 从人性看交换行为发生的本质

 

 交换行为是人类活动的一项社会性行为,因此,为了深刻地认识人类的交换行为,我们必须首先从一般角度认识人类社会性行为的本质。我们认为,人类发生的一切社会性行为,都是互惠互利的行为,都是为了进一步满足人类自身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一些人类行为乍看起来好象是利他不利己的行为,如物质利益或物质财富的牺牲,但这种看似利他的物质利益的损失,却往往是人们为了追求自己精神需要的满足而情愿放弃的,在利他主义现象的背后有着更更为深刻的利己主义动机,所以,人类追求精神需要满足的利己主义行为发生的同时往往伴随着利他主义行为的发生,或者,利他主义行为发生的背后的深层原因仍是人们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更大的精神利益或更大的物质利益才发生的。如果不是为了获取更大更多的利益,人类的一切行为,包括一切社会性行为就都不会发生。一切行为的发生,无论是在主观上,还是在客观上,都是生命个体为了生存、壮大和发展自己,这种壮大和发展,不仅经常表现在物质方面的壮大和发展,同时也时常表现在精神方面的壮大和发展。如果这两种壮大和发展发生矛盾,则人们就会权衡和比较这两种壮大与发展而作出取舍,不同的人由于对壮大与发展的主观评价不同,因而作出的选择也不同,有的人表现出如我们通常所说是自私自利的行为,我们说他(她)是自私的人;有的人表现出大公无私利他主义行为,我们说他(她)是高尚无私的人。对前一行为的表现或选择,我们通常说这是人性恶的表现;对后一种行为的表现或选择,我们通常说这是人性善的表现。

 人的本性究竟是如东方人所说是善还是恶?或者如西方人所说的人的本性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或者如马克思所说的人是生产关系的总和?我们认为,这些说法都不是对人本性的回答,或者人的本性是无所谓善恶的,善恶仅仅是人性的表现形式,而不是人性本身。人的本性就是他(她)总是要不断地壮大和发展自己,这是人在任何条件下都不会改变的,这才是人的本性。这种本性导致人在不同的时候、不同的条件下,尤其是人在不同的欲求下,既可能表现出人性善的一面,也可能表现出人性恶的一面,或者在同一时间、同一条件下,有的人表现出人性善,有的人表现出人性恶。所以,人的善恶只不过是人的上述本性在不同条件下的不同表现或不同人的不同表现而已,善恶只是人的本性的表现形式,因人、因时、因地而异,并不是人性的本身。

 同时,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认为马克思关于人是生产关系的总和的说法虽然否定了人性善恶不变的传统形而上学的观点,显示出其进步意义,但却把人性决定完全推向另一极端——完全由外部社会生产关系决定的这一外部因素上来,而完全忽视了人的内因这一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或者,即使我们不把生产关系的作用全部看作为外部因素,而看作为是个人与他人相互作用的关系,但这一关系也应看作为是内因与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并且在这一关系中,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只是变化的条件,不同的外因与内因相互作用,既可能导致相同的结果,也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究竟是什么结果,应由内因根据壮大和发展自己的要求来决定。所以,马克思关于人是生产关系的总和的说法是与他的唯物辩证法关于内因与外因相互作用的关系原理相矛盾的。根据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原理,人应该是有自己的本质规定的,是内因,否则,我们就会陷入一种虚无主义的或诡辩的境界中去。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我们的上述回答才是对几千年来人们对人性问题争论不休的最本质的回答,我们也坚信我们对人性的断论,这不仅是人和人类的本质,而且也是一切生命的本质;不仅是一切生命的本质,而且也是一切非生命物体的本质,是整个宇宙存在的本质,是在任何物质层次上都适用和正确的论断。对我们这一论断的证明,我们只能有反证法,即一切违背于这一本质的物质就不会存在,存在的都是具有这一本质的存在。其实,我们的论断绝不是我们的主观臆断,它只不过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观的进一步具体化,发展就是壮大,壮大也就是发展,虽然壮大和发展可能会导致事物质变而走向它的反面——灭亡,但这并不会改变一切存在事物的本质,因为,如果事物不去壮大和发展自己,只能灭亡更快;而壮大和发展自己,虽然会导致自己的灭亡,但能存在更长时间,或者把自己发展成为一个更大生命体中的组成部分而使自己保存下来并与其它组成部分共生共存,这正是宇宙和一切物质演变的基本规律。

 人类社会性行为的发生,自然是上述本质的要求和表现。具体来说,就是人类社会性行为的发生,必是出于互惠互利的动机和目的才能发生,任何仅对一方有利而对另一方不利或无利的社会行为都不会发生,虽然有的社会性行为的发生是损人利己的,似乎不符合互利互惠行为的要求,但这种现象的发生,只要是出于双方自愿,那么,这种在行为结果上的“损人利己”仅仅只是因为(信息)无知而发生的,在结果产生前双方在动机上必定都认为双方的互动行为是对自己有利的;如果是双方非自愿的或被迫发生的,在旁观者看来是损人利己的行为,但在当事人一方来看,这种非自愿或被迫的行为发生在当时条件下也是互惠互利的行为或选择。如果我们要谴责什么,我们认为,要谴责的应当是那些导致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或社会背景、社会制度,而不应是行为本身,如奴隶和奴隶主的关系,我们要谴责的不是奴隶主的不人道,奴隶主正是出于自利才在奴隶制的社会制度下作出我们认为的强迫奴隶的劳动,但对奴隶而言,在那样的社会制度下,奴隶人身屈从于奴隶主则是他最好的选择——出于自利的选择,否则,就只有死亡,所以,即使是奴隶和奴隶主的关系,那也是一定条件下的互惠互利关系。互惠互利是人类社会性行为发生的基本要求,与社会制度或条件无关,或者,人类在任何社会制度和条件下,都会发生互惠互利的社会性行为。但至于是什么具体的“利”或“惠”,我们必须联系当时的具体制度和条件来分析,脱离具体制度、具体时间和具体条件,我们就可能得出否定人类行为互惠互利的结论。纵观人类各种社会性行为,如氏族公社、奴隶主庄园、封建主城堡、企业组织乃至民族和国家,以及婚姻、各种联盟、各种契约的达成、市场的交易,等等,所有这一切的社会性行为,无不是出于互惠互利的要求而产生,尽管这些社会性行为的产生,其后果可能有违初衷或异化而仍然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与互惠互利的初衷相矛盾。后果有违初衷或异化,主要是因为社会行为发生前的信息不完全,并且,也是更重要的,这种初始的异化,有可能进一步恶化双方在未来社会互动行为中的平等条件,一方强势,一方弱势,而这又会进一步使双方后续发生的互惠互利的社会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在双方悬殊更大,一方更强,一方更弱。但我们要注意的是,这种现象的存在只不过是在新的条件下人们出于互惠互利动机和目的而导致的结果,尽管它可能不公平、不平等,但这种不公平、不平等应是指当初条件的不公平、不平等,而不应指向结果。新制度经济学中的“路径依赖”、“路径锁定”概念正是对这一现象的描述,这种现象正是由于新的外部条件的产生而与此同时人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追求自利而导致的。市场交易,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主要社会性行为,这种行为的发生,自然也是出于互惠互利的目的而发生的。互惠互利是人们交易行为发生的本质所在,所谓的“等价交换”则不过是人类的幻觉,是在社会条件不平等条件下人类所产生的一种主观愿望,是一种不合人性逻辑的完全错误的观念。那种寻找交换背后等价的同质性基础,更是多余之举,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空想。

 人们为什么会产生“等价交换”这种错误的观念并且存在和持续这么长的时间呢?我们认为,首先,这与人们用货币作为交换媒介有关。当用货币作为交换媒介的时候,商品的买方想的是这商品能值多少钱或至多能值多少钱,这个“值”字就是指等于多少钱,这样,对商品的买方而言,他(她)就产生了一种等价交换的概念;对商品的卖方而言,他(她)想的是这商品至少能值多少钱,这个“值”字当然也是指等于多少钱。至少等于多少钱在生产者主观上通常是指等于成本,超过成本的价格对卖方而言,似乎就不存在“等”的概念,可是,卖方在市场上又往往根据市场的供求来确定其商品“值”多少钱,所以,对卖方而言,不管他是否能够赚到利润,在他的交易中也始终存在“等”的概念,尽管他可能认为交换谈不上等不等价的问题。其次,对形成等价交换概念影响更大的可能是商品的标价形式,这种标价的通常含义就是指市场上认为某种商品等于多少钱,钱与物的交换是相等的,所以,交换自然是等价的。并且,货币用来衡量各种商品价值的这一功能,也使我们认为一定数量货币的价值总会与某种商品的价值相等,所以,在以货币为交换媒介的条件下,从交换发生的形式来看,交换通常给人的感觉就是等价交换,且又符合公正原则,所以等价交换似乎是天经地义、最自然不过的事情。

 

(三) 等量劳动相交换发生的条件

 

 在实际生活中,以劳动核算为基础的等量劳动相交换(非等价交换)的发生,需要十分严密苛刻的条件。对这一问题的说明,我们可以用西方经济学的分析工具来予以证明。请注意,这里,我们只是用其工具,而不涉及马克思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理论本质的问题。用西方经济学工具来说明等量劳动相交换发生的条件,这一工具就是市场的完全竞争假设,而且还是在完全竞争假设的长期均衡中才能实现等量劳动相交换。我们知道,在完全竞争市场的长期均衡中,商品的市场价格必定等于长期生产成本,而且等于最低的长期生产成本。这就是说,处于分工条件下的不同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不同商品的交换,必定都是以最低长期平均成本进行交换,这是以成本相等为基础的商品交换。此时,如果存在交换媒介——货币的话,由于价格等于最低长期平均成本,所以,两个相交换的商品就是交换价值相等的商品交换,且仅仅是交换价值相等的商品交换,而不是某个交换者得失相等的等价交换。如果上述成本仅仅是指劳动耗费的成本,那么,此时所进行的商品交换就是以劳动耗费相等为基础的商品交换,即商品的交换价值(不是价值)是完全由劳动耗费多少来决定的。注意,这种决定关系的存在,仅仅是在完全竞争的长期均衡市场中才存在,一旦离开了这一条件,上述关系就不再是必然的存在。而要使商品交换仅仅以劳动耗费多少为基础来进行,那么,这就意味着其它生产要素如土地、资本的耗费将不被考虑。在什么条件下我们才能不需要考虑土地、资本在生产中的作用或耗费?这就是土地在商品生产者之间公有或土地资源多得近乎无限,同时资本也如土地一样或资本尚不存在。但由于资本必由以前耗费劳动所形成,既然考虑劳动耗费而不考虑资本耗费是不现实的,所以最好的假设就是资本不存在。上述条件或现象在历史中真正发生的,那就是在原始社会末期。这就是说,以劳动耗费为基础的商品交换只有在原始社会末期才有可能发生,而且是在完全竞争的长期均衡中才能必然发生,在短期均衡条件下都不是必然会发生的。我们也知道,完全竞争的条件是非常苛刻的,大量的买方卖方同时存在,同种产品要同质,完全信息,生产要素能完全流动,没有时空距离的影响。把这些条件用于原始社会末期,那就是,只有在两个商品生产者居住在一起,彼此都有相同能力生产对方所能生产的产品的条件下才能发生,即每个人都不具有任何斯密、李嘉图所说的绝对或相对交换优势,否则,就违背生产要素完全流动的假设。可是,这又产生一个新的问题,这就是既然每个人都能与对方一样生产对方的产品,交换又是等量劳动的交换,人们为什么还要去交换呢?自己生产满足自己岂不最好?或者,此时,人们交换与不交换都是一样的。这说明,以劳动耗费为基础的等量劳动相交换只是在原始社会末期在完全竞争的长期均衡的市场中这样的一种极端的临界的条件下发生与不发生都一样的人类行为。

 然而,我们应注意到,上述结论都是在我们不考虑需求或仅仅考虑供给的条件下得出的结论。如果现在我们进一步考虑人们的需求,那么,尽管人们在原始社会末期在完全竞争长期均衡的条件下所进行的商品交换是以劳动耗费相等为基础的,我们说这是一种等量劳动的交换,或交换价值相等的交换,但是,如果交换双方都更偏爱对方的商品,通过交换都可以使自己得到更大的满足,那么,这种交换我们仍然可以看作为是一种互惠互利的交换,而不是那种我们通常所理解的从某个交换者角度来看的得失相等的等价交换,相等仅仅是交换价值的相等,而不是什么其它价值的相等,交换的动机和目的仍是为了使自己所得大于所失,这是交换行为发生的内在原因。而且交换价值相等现象的发生也是在十分苛刻的外界条件——完全竞争长期均衡条件下作用的结果,所以,交换价值相等现象的发生主要是外界条件作用的结果,而不是内因作用的结果。我们根据内因与外因的辩证关系原理知道,互惠互利是内因作用的结果,交换价值相等是在极其特殊的条件下外因作用的结果,在实际生活中只能是一种偶然发生的现象,并不是在交换中必然要发生的经济现象。得失相等的交换也不过是在消费者交换达到均衡时存在的一种临界状态或边际状态,更不是常态。

 

(四) 从系统论和马克思主义发展观看交换的本质

 

 根据系统论的基本原理。我们知道,交换双方通过交换行为构成一相互作用的系统,系统的最基本特性之一就是系统的整体性,整体性通常是指整体大于部分,如果组成交换系统的双方仅仅是得失相等的等价交换,那么,系统的整体性何在?新的功能在哪里?但如果我们从互惠互利来看待交换的系统性,则我们可以说这互惠互利正是系统整体性的表现,是系统的新功能。而且,交换的互惠互利性也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观的要求,发展表明事物有变化,与以前相比有不同之处,如果我们认为交换是得失相等的等价交换,那么,事物的发展体现在哪里?或事物如何进行发展?交换与不交换又有什么区别和不同?如果我们认为交换相对于不交换是一种发展,那么,交换显然就不可能只是一种简单的量的相等的关系,而应有某种质的变化或新的量的关系的产生。因此,我们可以说,等价交换的思想或说法仅仅是一种静止的形而上学观点,不是对事物本质的科学认识,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和思想观念。

 多少年来,人们一直在苦苦寻找交换背后的等价基础,并为此进行着激烈的争论,素不知,为这一目的而发生的一切行为都是徒劳的。当然,也许,这种徒劳性正是事物发展曲折性的表现,因为这加深了我们对交换本质的认识,所以,这种徒劳又是相对的。

 

 

 

参考文献:

1[]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一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2.晏智杰:劳动价值学说新探,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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