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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实务第14期》:程序性再审事由之六
不论是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还是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而作出的判决,都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侵害,这一侵害首先表现在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权利未能得到完整的行使。如果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必然会对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权益造成损害;而如果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一方面,并不一定会得到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的认可和支持,另一方面,必然会导致因剥夺了承担义务一方当事人对超出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权利而使其诉讼权利受到侵害。因而,这两种情况都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损害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因而,当事人可以此为再审事由提起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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