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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宁夏优化延续性服务项目采购

自治区财政厅发布通知强调,采购人对延续性服务项目界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

本报讯 记者昝妍 通讯员舒心报道 宁夏财政厅日前发文,明确了政府采购延续性服务项目的界定标准和采购流程。同时还规定,采购人对延续性服务项目界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对界定为延续性服务项目的,可以自行选择是否采用延续性采购方式。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延续性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政府采购延续性服务项目是指,服务内容、数量及标准等采购需求相对固定,以及当前服务对前期的基础性工作依赖程度较高,延续性强,且合同价格在合同存续期间上下浮动不超过10%的服务类项目,如,物业管理服务、信息化运维服务、法律咨询服务等。

《通知》规定,对于服务项目年度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延续性采购导致延续期限的总预算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不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根据项目特点依法自行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无需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相应财政部门的批准。

《通知》还明晰了延续性服务项目的采购意向、采购计划、采购文件及公告、采购合同、资金支付等具体采购流程。其中要求,采购人在公开延续性服务项目的采购意向时,除了要公开延续期限、延续期限的总预算,还要在“备注栏”中注明每个延续期限的预算金额。采购人应当对延续性服务项目的采购延续期限及每个延续期限的预算金额在采购文件和公告中进行明确。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一次采购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通过一年一续签方式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期限总长不得超过3年)。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约定续签的条件和方式,事先告知潜在供应商。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公告。总履行期限届满后,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与原中标(成交)供应商直接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平台对文章进行删除。本平台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本公众平台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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