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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审计结论能否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只有合同明确约定以政府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时,审计结论才可以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如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则政府审计结论仅作为行政监督的手段,不得影响平等的民事主体发包人和施工企业签署的合同的约定。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结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一他字第2号“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典型案例:(2015)川民终字第316号

裁判观点:根据最高院《关于政府审计的答复(2001)》的规定,财政评审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与项目建设单位,除该建设单位的施工单位自愿接受财政评审的结果外,财政评审的法律关系不约束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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