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一、居间人明知他人没有合法建筑施工资质、需要借用有资质的公司施工,仍为其居间介绍工程项目,损害了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社会公共利益,系无效民事行为。
二、鉴于已签署居间合同并接受了居间服务,与其他单位签署施工合同并收取了工程款的,现又主张居间合同无效,拒绝支付居间服务费,有违诚信原则,故本案应当在认定居间合同无效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居间人实际提供居间服务和支出费用的情况,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认定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河南高院案例】
(2021)豫民申176号郎某、张某居间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
一、2014年11月,郎某与张某签署居间合同,约定张某为郎某介绍郑州市某装修工程项目,居间费为总造价的6%;张某在协助郎某签署上述工程施工合同后,郎某按照施工合同拨款比例无条件支付费用;
二、2015年6月,经张某介绍,郎某使用河南某公司签署了上述工程的装修合同。造价841万;
三、张某起诉郎某和河南某公司,请求支付居间服务费;
四、一审法院判决郎某支付张某居间服务费50万;二审维持原判;
五、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争议焦点】
一、居间合同是否有效?
二、应否支付居间费用?
【裁判结果】
(居间合同无效)郎某支付居间费25万;
【裁判规则】
一、居间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张某明知郎某没有合法建筑施工资质、需要借用有资质的公司施工,仍为其居间介绍工程项目,损害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社会公共利益,系无效民事行为。
二、签订居间合同后又以无效为由拒不支付费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酌定支付部分费用。
郎某与张某签订了居间合同,且经张某的介绍代表河南某公司与业主签订了施工合同并领取了部分工程款,现又主张合同无效,不支付居间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张某在本案中提供居间服务的实际情况,本院再审酌定郎某向张某支付居间费用为工程实际造价的3%,即25万元。
【律师小结】
一、关于工程领域居间合同的起草审查问题。居间合同纠纷一般以合同效力和居间费用的合理性为争议焦点,其中合同的效力问题尤为重要。居间服务,以所提供信息和撮合的对象的合法性为基础,对于可能涉嫌违法的居间服务,可能不被法律所支持。起草居间合同,应当首先注意的是合法性问题。如招投标领域的保证中标、串通投标,如刑法领域的行贿、受贿等,均不可成为居间介绍的对象。工程领域对于工程的发包承包有较多的限制,居间人对此应注意规避。但对于合同的效力问题,法院一般应当以鼓励交易为原则,从严认定合同无效。
二、对于可能涉嫌违法的居间合同,可考虑增加特殊约定,“如居间合同被认定无效,委托人仍然应当支付居间费。”“如因委托人原因导致中标无效,委托人依然应当支付居间费”等等。
三、考虑调整居间服务模式,先行收费,并约定合同即便被认定无效,所收取的居间费不予退还。
四、对于风险极高的,建议停止交易。优化交易模式,起草审查好相关协议,再行交易。
作者乔谦律师 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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