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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十个案例,看虚假诉讼的罪与罚

原创:乔士倩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首发于微信公众号敲响法槌qiao18305313373;

  一、虚假诉讼罪名的具体内容

虚假诉讼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内容,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发布了《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对于虚假诉讼的要素、情形,防范审查要点等进行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发布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十二个条文,从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界定、定罪量刑标准、数罪竞合的处罚原则、刑事政策的把握、地域管辖的确定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二、案件来源情况

虚假诉讼案件,总体来说,具有隐蔽性强,借用合法的诉讼程序,多以调解方式结案,难以发现的特点。

主要有两种类型,“单方欺诈型”和“恶意串通型”。后者串通一气,审判机关难以发现,若出现内部攻破,则案发。

案件来源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利益受害人向审判机关坦白、自认虚假陈述;

(二)举报;

(三)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线索,向审判机关和侦查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四)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移送侦查机关。

总体来说,案件线索渠道较少,案件属于小众类型。

三、强制措施及实刑情况

从检索的二十个案例中,直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有两件,占10%,一件被认定不构成犯罪,一件被判决缓刑;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有十八件,占90%,转取保候审措施的有十一件;被批准逮捕的有十六件,占80%;被批准逮捕后,判处缓刑或管制的五件;被判处实刑的有十三件,占65%;

四、上诉改判情况

检索的二十个案例中,无上诉后改判案件,全部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五、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如实供述,坦白;认罪悔罪态度好;主动停止违法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损失;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取得受害方谅解;从犯,作用小;自首;立功;

六、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检索的不构成虚假诉讼罪案例,是一起一审判决不构成该罪,检察机关抗诉,二审维持原判案件。主要基于认识错误,不具有虚假诉讼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一)基本案情

杨某、杨某某骗取贷款案,杨某、杨某某以日照某公司名义,通过向银行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以向某商贸公司购买柴油为由,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某银行贷款300万元;该笔款项支付到了某商贸公司账户,然后又转移到了庞某个人账户;杨某向某商贸公司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裁判理由

法院裁判理由:关于原审被告人杨某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经查,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关键是被告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从现有证据来看,原审被告人杨某以公司名义从银行骗取贷款300万后,并未实际收到该贷款,其向受托支付的某商贸公司催要该300万款项未果,遂向东港区人民法院对某商贸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公司及该公司法人肖某返还300万元以及利息,并同时向该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系基于错误认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原审被告人杨某具有虚假诉讼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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