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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买卖个人信息,如何定罪量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解析

作者乔谦律师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报名司法考试后便开始接到电话推销辅导班,考试完了便有电话称可以修改成绩,买房前电话推销房子,买房后电话推销装修,这些“精准营销”的套路,越来越多。这背后则是个人信息的泄露、买卖,以及利益相关的链条。在这个链条,公民个人信息则被批量交易,尤其在暗网、社交平台,各种信息,各取所需。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中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做了修改完善,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统一规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主体。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司法解释颁布,进一步细化了立案追诉、定罪量刑的标准。本文则以该司法解释为基础,以表格形式呈现具体内容。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要求主观故意。

客体: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信息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二、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的要点

(一)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审查认定。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侵犯的数量,违法所得数额等等;

(二)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审查认定。数量、数额、情节是否在相应量刑幅度范围内;

(三)对关联犯罪的审查认定。司法解释规定了同时构成择一重的规则,是否只构成处罚较轻微的罪名,是否竞合犯罪,是否牵连犯等。

(四)是否属于“情节轻微”。司法解释规定了可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情节,争取全部退赃、自首、坦白等有利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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