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因此,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违法,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与职工形成劳动争议。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职工可以向企业住所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企业支付拖欠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相信会得到仲裁委的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