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运输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运输(港口)经营人承运固废的,应严格按本意见落实相关管理要求,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废运输(港口)经营人应制定保证运输安全和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及器材,并保证落实和有效实施。固废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报告,并通知固废移出者和接受者。
壹
加强承运资质管理
严格经营准入。固废运输经营人,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固废港口经营人(含企业自备码头),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港口经营许可证。
规范运输工具管理。运输固废的船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应有可靠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
规范港口码头管理。经营固废的码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应有可靠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防止装卸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
承担固废装卸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在码头装卸、储存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港航管理部门监控平台,接受动态监管。
规范从业人员管理。从事固废运输的从业人员(含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员、船员等)除应具备相应的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书、符合相应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要求外,要定期接受环保知识培训,了解掌握固废知识、事故应对技能及相关管理制度。
贰
规范运输全过程管理
一
规范委托管理
1. 固废托运人应根据废物特性,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
2. 固废托运人应根据固废的特性、成分、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合适的容器或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并在包装的醒目处清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固废标签。
3. 固废托运人应当与固废接受单位(处置单位)签订固废处置合同,且一般不应委托运输经营人代收固废处置费,如确有必要委托运输经营人代收处置费的,应事前经产废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书面同意。
4. 固废托运人应在固废正式转移前,通过“监控系统”,上传需转移的固废名称、包装、数量(件数及重量)、危害特性、应急措施、起讫地点和委托的运输(港口)经营人、接受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转移信息。
5. 运输(港口)经营人和接受单位应在固废转移前通过“监控系统”进行相应确认。经确认后系统可生成固废电子转移交接单。
6. 固废转移出省贮存、处置的,应当同时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固废转移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
规范承运管理
1. 运输经营人在运输前应根据转移交接单所列内容,认真核对、确认待转移的固废名称、数量(件数及重量)、包装、接受单位等信息。经核对无误的,应在起运前通过“监控系统”上传相关信息;经核对不符合运输要求的,应当拒绝运输。
2. 港口经营人在装卸固废前应根据转移交接单所列内容,认真核对、确认待装卸的固废名称、数量(件数及重量)、包装、接受单位等信息。经核对无误的,应在完成装卸后,及时通过“监控系统”上传相关信息;经核对不符合装卸要求的,应当拒绝装卸。
3. 固废运输出省贮存、处置的,运输经营人应当核对是否具有环保部门出具的固废转移批准文件;无批准文件的不得载运。批准文件复印件应随车(船)携带备查。
三
规范运输及装卸管理
1. 固废在装卸过程中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在运输中应当注意防止脱落、扬散、丢失泄漏等防护措施。
2. 船舶载运固废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应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通航环境航行、停泊、作业,并顾及在附近船舶、港口和近岸设施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3. 运输固废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应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船舶运行实时在线。
四
规范运输交接管理
运输经营人应将托运的固废全部、完好的运抵指定地点并交付给转移交接单上指定的接受单位。
1. 固废接受单位接受固废时,应根据转移交接单所示内容,认真查验、核对固废名称、运输经营人船号及相关信息。经查验无误的,应当在接受后24小时内,通过“监控系统”上传固废名称、接受时间、运输经营人、车(船)号及接受数量等签收信息;经核对如发现固废种类、或数量等与转移交接单所示明显不符时,应暂缓接受该批次固废,并及时向产废单位属地环保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
2. 运输经营人应在接受单位接受固废后,及时通过“监控系统”上传运输的固废名称、数量、送达时间、签收人等信息。
3. 未经产废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书面同意,运输经营人不得代收固废处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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