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生、alex01留言:
本人为新入职公务员,以前在私人公司和社区居委会总共干过10年,十年间有完整的社保记录,但因为欠缺一纸用工合同,现在可能面临十年工龄不予计算的困境。
请问,计算工龄时,为什么不能仅依据社保记录计算工龄?社保记录可以查到缴费单位,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为什么“粤人发[2016]165号文件”规定除了社保记录,还要劳动合同才能计算工龄呢?当年法制不健全、监管体系也很薄弱,很多私人公司并不会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劳动法才规定了“虽然没有签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现在本人因为欠缺劳动合同,十年工龄可能不予计算,这样的规定是否不太合理呢?
虽然劳动法规定用工单位要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法也规定了没有签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本人有完整的社保缴费记录,而且社保缴费记录的权威性更是远远大于一纸劳动合同。如果说,有合同但无社保缴费记录,那可能存在合同造假情形,不予计算工龄情有可原;但有社保缴费记录无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没法作假,为何也不能作为认可工龄的依据呢?
还恳请领导和相关部门重视这个问题,给予大家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
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咨询粤人发﹝2006﹞165号文合理性及有关工龄计算问题。根据领导批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6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回复意见:
2006年出台的《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工龄计算问题通知》(粤人发﹝2006﹞165号)规定“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人员或全民所有制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凡与工作单位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缴费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该文件一方面充分保障原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人员或全民所有制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的权益,另一方面促使劳资双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保缴费等法定义务,同时也进一步规范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问题。该文件出台10多年来,有力地指导解决了全省各地该群体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后工龄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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