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七星视点|自助行为(自力救济)的构成要件与案例分析

导 读

我国目前的公力救济虽然规定较为完善,但普遍存在救济时间周期长、程序繁杂的问题;而在社会日常生活中,可能会出现较为紧迫的自身权利遭到侵害的情况,以致于受侵害人来不及进行公力救济。自助行为在这种现状下应运而生。

相关结论

根据《民法典》实施前的司法实践以及《民法典》公布后的归纳总结,实施自主行为存在五个构成要件,必须全部满足才能形成阻却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

1. 行为实施人受到侵害的必须是合法权益;

2. 行为实施的前提是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且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行为实施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3. 行为必须在必要范围内实施,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4. 实施行为后必须立即请求公力救济。

反之,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构成要件的理解(结合反面案例)

1. 行为实施人受到侵害的必须是合法权益。

该要件要求自助人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且依法有权的债权请求权或物权请求权;用一个简单的方法归纳,这些权利是可以经过公力救济依法强制执行的请求权。因此,对于经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请求权、或者不能强制执行的请求权(如赌债),是不能采取自助行为的。

【反面案例1】 韦江与宜州市庆远镇宜畔村杨满屯村民小组返还原物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桂12民终6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受案外人周文智的雇请去开挖旧铁路用地,开发利用旧铁路用地的人是案外人周文智而非原告,且在案证据并不能证实村民小组对开挖的土地享有合法权益,村民小组阻止挖掘机离开现场的行为不构成自助行为,村民小组无权阻止原告的挖掘机离开现场……

2. 行为实施的前提是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且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行为实施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该要件要求必须是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时间紧迫,是指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则其请求权无法实现或实现上具有明显的困难。

【反面案例2】鹿兰显与诸暨市可兴纺织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20)苏民申4507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具体至本案,即便可兴纺织厂与鹿兰显之间就棉纱货款有经济纠纷,但并未达到情况紧急而国家公力不能及时协助的程度,况且鹿兰显2015年11月强行抢走坯布,2017年1月才向可兴纺织厂、郦立毅提起诉讼,鹿兰显私自抢走可兴纺织厂坯布的行为不构成自助行为,已经构成对可兴纺织厂财产权益的侵害,故鹿兰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行为必须在必要范围内实施,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该要件要求必须依据合法的方式进行私力救济,如采取暂时扣留债务人、毁损或毁灭财物、直接取回自己的财产等类似的行为。同时,自助行为不得超过排除危险所必要的程度;是否超过必要程度,应根据所牺牲的利益是否大于行为人欲实现或确保的利益加以判断。

【反面案例3】孙桂花与李玉梅健康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7)兵01民再5号/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李玉梅在孙桂花阻止其打药时,可以采取报警等方式请求司法机关予以救助,虽然事发之前李玉梅因经营承包行为几次受孙桂花阻拦,派出所、司法所调解未果,但此次双方发生纠纷并非情势紧迫无法请求国家机关救助的情形,即便李玉梅采取自助行为也必须采取合适的手段方法以不侵害他人身体健康为限度,而李玉梅未予以求助并采用强行搂抱孙桂花的措施,造成孙桂花健康权受损,超过了必要限度,且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故,李玉梅的行为不符合自助的法定条件,不构成自助行为。……

4. 实施行为后必须立即请求公力救济。

自助行为只是一种应急手段,是临时性采取的强制措施,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应立刻请求有关机关处理。如在某些情形下,在实施了对他人进行临时扣留的自助行为后,应当立即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出面解决纠纷。

正确实施自助行为的正面案例

【正面案例1】(公报案例):陈帮容、陈国荣、陈曦诉陈静、吴建平、李跃国、周富勇生命权纠纷案/(2018)渝01民终2518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陈键和吴建平、李跃国所处的特定环境为回兴派出所,旁边有工作人员值班,且被告等人从365KTV到双方坐在派出所等待天亮的整个过程中均没有过肢体冲突行为,被告的目的已经明确表达即天亮后一同到人民法院解决债务问题。因此,陈键的人身安全没有受到实际侵害。同时,吴建平等的主观目的是天亮到人民法院解决债务纠纷,可见,陈键也没有受到足以危害其人身安全的威胁,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吴建平、李跃国没有侵害陈键的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陈静和周富勇先行离开回兴派出所且均无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责任。陈键在没有受到人身安全威胁的情况下,利用上卫生间的时机,明知危险还翻出卫生间窗户离开现场,进而不慎坠地造成颅脑损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自己过错明显,应自行承担责任……

【正面案例2】(优评案例):周某某诉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京沈高速公路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19)京0105民初84391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关于首发京沈分公司放置阻车器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首发京沈分公司作为高速公路收费站的经营主体,对过往机动车辆收取合理的通行费应属其合法权利,机动车辆闯卡逃费的行为损害了首发京沈分公司的合法权益。涉案车辆事发前存在多次闯卡逃费的情况,首发京沈分公司应有理由判断出涉案车辆可能会再次闯卡逃费,闯卡过程中机动车辆高速行驶或突然加速的驾驶行为亦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基于在高速公路上拦停或防止机动车辆再次闯卡的紧迫性及对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考虑,采取放置阻车器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德,亦与首发京沈分公司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相符。首发京沈分公司系民事主体而非行政执法机关,放置阻车器亦属于高速公路收费站经营主体采取自助行为的常用做法,故首发京沈分公司放置阻车器的行为应为合理自助行为……

【正面案例3】(优评案例):刘某某诉洛南县敏玲采石场等侵权责任纠纷案/(2020)陕10民终670号/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2019年7月24日,刘某某向一审法院执行账户打入足额执行标的款,但未告知执行法院也未告知庞某甲等人。当天刘某某之子刘博奇等3人开轻型货车一辆到洛南县敏玲采石场协商拉设备配件,庞某甲等人以刘某某未履行该判决第二项内容为由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并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进行了处理。庞某甲、庞某丙以刘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第三项给付内容为由阻挡刘博奇等3人拉设备,其并不知道刘某某已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因对方系外地人,担心对方拉走设备后难以履行给付义务而阻挡的行为并无不当,在双方发生争执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出警进行处理,其行为也未超过必要范围,不构成侵权,为民事自助行为……

参考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声 明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河北法制报:私立救济需谨慎 不当行使要担责
略论司法实践中对自助行为的认定 - 110法律咨询网
群众身边的民法典丨情况紧迫时,“自助行为”可以有!
河南沈丘县法院发布两起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国土资源部:彻查违法拆迁行为,进一步规范拆迁程序
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引发纠纷的司法救济途径 -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