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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种情况出现时股东出资认缴期限会加速到期并因此会对股东的表决权产生影响

201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    第319次会议通过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认为,审理好公司纠纷案件,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和投资安全,激发经济活力,增强投资创业信心,具有重要意义,要依法协调好公司债权人、股东、公司等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公司外部与内部的关系,解决好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基于对涉及公司纠纷中的种种情形,该《会议纪要》根据《公司法》中股东可以认缴出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中对于股东表决权的规定,根据司法实务,对于在何种情形下可能会加速股东出资期限提前到期,以及在何种情形下股东的表决权会受到限制,人民法院可根据该《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那么,《会议纪要》对上述问题是如何确定的呢?

         该《会议纪要》确定,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也就是说,出现上述两种情形,则意味着公司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将视为提前到期,股东应当提前履行出资义务来处理公司的对外债务。表决权能否受限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如果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注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即,公司股东在未缴纳部分出资是否影响和行使表决权,首先要看公司章程如何规定的,如果公司章程未作出规定而股东会又对于表决权进行了改变的,因为该行为属于改变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因此要注意该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中对于公司章程修改的表决程序,如果不符合公司章程修改的表决程序,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反之不支持。因此,律师提示公司股东: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股东(大)会在会议决议的程序上、决议内容上,应充分注意,避免产生无效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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