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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卡面值是否可以直接认定为受贿数额?

  为你辩护网:在办理收受购物卡类型的贿赂案件中,应以行贿人购买购物卡时支付的实际对价作为受贿人受贿的数额,理由如下:

  一是由购物卡的性质决定的。购物卡是一种财物,是持卡人对某些相对不特定财物享有权益的凭证。它的使用受到商家一定的约束,例如不能兑现、在指定地点使用等。这就决定了购物卡与现金不能等同认定,商家打折促销的价格也就是购物卡的实际价值。对于购物卡这种财物实际价值的认定应以购买购物卡时实际支付的对价为准,而不是购物卡记载的面值。

  二是由行贿与受贿的对向犯罪决定的。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是一种对向犯罪关系,在认定受贿犯罪时,行贿人的供述就是证人证言,行贿数额的认定以行贿人支付的实际价值认定。例如行贿人在商家打折促销期间以4.5万元购买了5万元的购物卡用于行贿,此时行贿人的行贿数额是4.5万元,而对受贿人以5万元的受贿数额认定显然缺乏严谨性。

  因此,为确保司法的公信力,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收受购物卡类型的贿赂犯罪,应以行贿人购买购物卡实际支付的对价认定受贿人的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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