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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适航证更换和重新颁发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民用航空器适航证的更换和重新颁发。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6月1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器及其相关产品适航审定程序》AP-21-AA-2008-05R2(2008年1月14日颁发,2008年4月14日起实施)。
四、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申请人应当申请更换航空器适航证:
1.适航证再次签发记录已填满。
2.适航证破损或丢失。
(二)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申请人需申请重新颁发适航证:
1. 适航证被吊销。
2. 适航证类别变更。
3. 航空器型号发生变化。
4. 航空器国籍登记号变更。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未满足局方要求的情况下不予许可。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更换适航证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适航证申请书》。
2.交回破损或再次签发记录已填满的适航证。
3.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重新颁发适航证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说明性信函。
2.《适航证申请书》(适航监察员签署适航检查结论)。
3.交回旧适航证。
4.《民用航空器适航性评审和检查记录单》(适航监察员签署)。
5.《民用航空器适航性评审和检查报告》(适航监察员签署)。
6. 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九、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登录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并向中国民用航空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
2.适航审定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适航审定司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单》。
3. 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适航审定司颁发《民用航空器标准适航证》或《民用航空器特殊适航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办理方式
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网上受理之后大厅现场办理。
十一、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5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适航监察员进行适航检查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顺序
类别
标准人工
(人时/人日)
1
按CCAR25部审定,最大合格审定座位数为200以上的大型运输类飞机
96/12
2
按CCAR25部审定,最大合格审定座位数为100—200的运输类飞机
80/10
3
按CCAR25部审定,最大合格审定座位数为100以下的运输类飞机
64/8
4
按CCAR23部审定的飞机
40/5
5
按CCAR29部审定的飞机
80/10
6
按CCAR27部审定的飞机
40/5
7
一般初级类航空器
40/5
8
其他类别航空器
根据该航空器的最大起飞重量、座位数以及该航空器结构和系统的复杂程度参考上述1—7的标准核定,但一般不少于40人时(5人日)
9
使用过航空器
对于使用过航空器,应根据其使用情况及加改装情况在上述基础上适当增加人工时数
10
发动机
发动机根据其最大推力或功率确定人工时数,但不少于40人时(5人日)
11
螺旋桨
螺旋桨根据其最大功率确定人工时数,但不少于24人时(3人时)
12
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
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根据其复杂程度、技术含量、重要性以及需要检查的数量确定人工时数,但不少于24人时(3人日)
1.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第四(四)部分(发改价格〔2011〕3214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适航审查费收费人数、天数及标准工时计算办法的通知》第四(一)部分(民航发〔2012〕63号)
2.收费标准:
重新签发同首次适航证颁发
更换不收费。
3.付款方式
推荐电汇,账户名称如下:
银行户名: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
开户行全称: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7111010189800003881
联系电话: (010)84669102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4号富盛大厦11层
邮编:100029
十三、结果送达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自本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有效印章的证件。
申请人通过自取的方式取得结果或证件。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发《民用航空器标准适航证》或《民用航空器特殊适航证》。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和《民用航空器及其相关产品适航审定程序》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电话:010—64091288
2.中国民用航空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适航国籍窗口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办公电话:010—64091289、64091290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30—11:30,13:30—16:30。
附件1:流程图
适航证的更换和重新颁发流程图:
附件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适航证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一)《适航证申请书》上航空器型号未按TC、VTC或TDA上批准的型号或者中国民航局规定的型号填写。
(二)《适航证申请书》上航空器类别选择错误。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一) 请问国籍证所有人或占有人变更后,适航证是否需要变更?
答:不需要。
(二) 请问适航证背面签发已满,什么时候可以申请更换适航证?
答:航空器做完当年年检,适航证背面签发已满,即可申请更换适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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