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指南
各项业务办理条件、
所需要件、办理流程和时间
一、归集业务
(一)开设账户:
办理条件: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开户手续,新录用的职工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开户或转移手续。
所需要件: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复印件(A4),单位介绍信(法人签字并写明情况),缴存单位开户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卡复印件、新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A4)单位公章、移动存储设备和法人签字、加盖财务印鉴的当月工资表。
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员持上述要件,到“中心”归集科填写单位开户(变更)申请表、职工明细表、加盖财务印鉴,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即可办理。
办理时间:如要件、手续齐全,工作时间内当日办理完毕。
(二)调额、调率:
办理条件:缴存单位如需调整工资基数或调整缴存比例时,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支行联合下发的黑建保〔2008〕11号文件规定,调额、调率每年调整一次,时间为年初1至3月,中省直单位因为有特殊情况可放宽到6月。缴存比例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工资总额的5%-12%。工资基数上限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当地社平工资3倍为准,下限以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公告的最低用工工资为准。2014年上限是(11000元)、下限(1100元)。
所需要件:单位介绍信(法人签字并写明情况)、电子文本和单位公章,法人签字、加盖财务印鉴的当月工资表(A4)。
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员持上述要件,到“中心”归集科填写单位开户(变更)申请表、职工明细表、加盖财务印鉴,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即可办理。
办理时间:如要件、手续齐全,工作时间内当日办理完毕。
(三)人员新增、封存、启封:
办理条件:缴存单位如当月有人员增加或因退休、离职、等原因需要办理账户封存、启封。
所需要件:新增职工需加盖财务印鉴的工资表、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员持上述要件,到“中心”归集科新增填写单位开户(变更)申请表、职工明细表、加盖财务印鉴,封存、启封填写单位开户(变更)申请表、汇缴变更清册、加盖财务印鉴,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即可办理。
办理时间:如要件、手续齐全,工作时间内当日办理完毕。
(四)补缴:
办理条件:缴存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给职工补缴公积金。
所需要件:单位介绍信(写明补缴原因、法人签字),新增人员需出具经人事部门审批的工资表。
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员持上述要件,到“中心”归集科新增填写准确完整的补缴明细表、加盖财务印鉴,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即可办理。
办理时间:如要件、手续齐全,工作时间内当日办理完毕。
(五)人员信息变更:
办理条件:缴存单位职工姓名、身份证需做变更的。
所需要件:单位介绍信(注明单位编号和个人编号)、身份证复印件(A4)。
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员持上述要件,自缴单位到“中心”归集科,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即可办理。财政代扣单位需到财政办理变更。
办理时间:如要件、手续齐全,工作时间内当日办理完毕。
(六)汇缴核定:
办理条件:缴存单位需要核定单位数据。
所需要件:银行存款票据。
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员持上述要件,到“中心”归集科,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即可办理。
办理时间:如要件、手续齐全,工作时间内当日办理完毕。
(七)转移、合并账户:
办理条件:缴存职工工作调转或存在多个账户。
所需要件:转移单。
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员持上述要件,到“中心”归集科在转移单据上正确填写转移人员单位账号、职工账号,加盖转入单位和转出单位财务印鉴即可。跨县转入转出需要单据一式二份,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即可办理。
办理时间:如要件、手续齐全,工作时间内当日办理完毕。
二、提取业务
一、公积金提取条件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政府棚改拆迁住房的;
3、异地购房的;
4、离、退休的;
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非本行政区域户口或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的;
9、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以上的;
10、提前一次性偿还两年期以上(含两年)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限和还款额达到一半以上的;
11、偿还贷款有困难的;
12、购买多人共有的,共有人之间关系为同一户籍的父母、未婚子女、配偶的;
13、工作调离本市的;
14、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费用超过家庭收入扣除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费用的;
15、生活困难,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6、在职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期满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17、职工患重大疾病(癌症)的;
18、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上述情况第1、2、3、12情形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金额的70%,提取时限自发生之日起90日内可以提取。
二、提取公积金所需要件
1、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需提供下列情形之一要件:(1)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缴款票据;(2)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契税发票、购房协议;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工程预决算报告》及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并经管理中心核实后办理;
5、政府棚改拆迁住房的,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搬迁验收单、缴款票据;
6、异地购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及购房所在地工作证明和购房所在地户籍证明;
7、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批准文件或退休证书;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级医院证明、劳动部门鉴定,同时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或终止人事关系证明文件,终止工资关系等有效证明文件;
9、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出境证明、终止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证明;
10、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缴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11、缴存人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非本行政区域户口或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的,须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或协议、户口证明或户口迁移证明;
12、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达到规定年龄,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以上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批准文件、终止工资关系、户口等有效证明文件;
13、提前一次性偿还两年期以上(含两年)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限和还款额达到一半以上的提供借款合同、提前还款票据,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可以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一次性偿还本息之和;
14、偿还住房贷款有困难的,(1)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上一年还款证明,提取额度不超过借款人上一年公积金缴存额;(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房屋所有权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契税发票(注: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房合同或购买二手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借款人是夫妻关系的须提供结婚证、户口);
15、购买多人共有的提供户口、结婚证明、未婚子女无婚姻登记证明;
16、工作调离本市的提供调出单位人事部门的工作调转证明、工资关系证明和调入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汇款信息、职工公积金开户信息,“中心”将款项汇入调入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7、房租费用超过家庭收入扣除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费用不足以交纳房租的,应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户口、所在社区出具的租赁证明及与房主签订的租赁协议,每年只能提取一次,提取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
18、生活困难职工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户口、身份证明、享受低保证明。
19、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提供法院刑事案件判决书、身份关系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文书等。
20、职工患重大疾病(癌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医院诊断、住院病例和医疗住院费票据,外地住院还需提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
三、办理流程和时间
1、提取人向所在单位申请,单位代办员对提取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加盖《财务专用章》《代办员名章》;
2、凡是购房提取公积金的,缴存单位代办员,需每周二把提取的相关材料提交到住房公积金核算科,其他条件提取的每周三缴存单位代办员持《财务专用章》《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中心”办理提取审批手续(各办事处购房提取提交材料时间按各办事处规定执行)。手续齐全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3、符合提取条件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为支取人开立免费银行卡(支取人死亡的给继承人开立银行卡)将提取款项划入卡内,支取人每周一持身份证原件到中国银行营业部取卡。
4、各办事处提取公积金,支取人到办事处委托银行免费取卡。
三、信贷业务
一、贷款条件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
(二)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职工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没有不良贷款记录。
二、所需要件
(一)夫妻双方单位介绍信(写明是否在职职工及月工资额)、二代身份证、户口、个人信用报告(由人民银行出具);
(二)购买一手房需持一年以内备案的正本购房合同书和交款票据及抵押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未在房产备案的需持正本购房合同书和销售不动产发票;购买二手房需持一年以内的买房协议书和更名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票据;
(三)用房产抵押的,需持抵押房屋所有权证及抵押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用质物质押的,需持质押存单及质押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
(四)未婚的需持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婚的需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及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登记证明;申请人配偶退休的需持退休证、下岗的需持下岗证明、无职业的需持社区无职业证明;夫妻双方未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持结婚证。其它特殊情况的需提供“中心”规定的相关要件。
三、办理流程和时间
(一)每周一至周二借款申请人到“中心”信贷科办理贷前调查业务;
(二)每周一至周三信贷员与借款人夫妻双方及抵(质)押人夫妻双方签订贷款合同,经科长审核,稽核科稽核,主管主任审批后借款人到承办银行办理相关贷款手续,抵押人夫妻双方到产权部门办理产权抵押登记手续或到银行办理质押存单冻结手续;
(三)每周五上午九点前借款人将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利证或质押存单及银行冻结证明交到信贷科备案,经“中心”主任签批后,借款人下午到承办银行领取贷款。
(四)各办事处所办理的贷款,由各办事处自行受理、初审,经“中心”进行审核后,办事处发放贷款。
各部门和承办银行办公地点、联系电话
尖山区:
归 集 科: 0469-4464298
核 算 科: 0469-4464093
信 贷 科: 0469-4464172
矿区办事处: 0469-4492977 4492577 4492488(建行东平行路支行)
工行尖山办: 0469-4249846
建行东华支行:0469-4225135
农业银行: 0469-4283097
中国银行: 0469-4273118
建行东平行路支行(五马路121号)0469-4497488
集贤县:
集贤办事处: 0469-4676407(集贤工行)
集贤县工商银行(福双路461号)0469-4650091
宝清县:
宝清办事处: 0469-5412715 5224007(宝清建行)
宝清县建设银行(宝清镇中央大街243号)0469-5413732
宝清县工商银行(宝清镇新华路名苑楼下)0469-5422405
友谊县:
友谊办事处: 0469-5812439(红兴隆建行友谊分理处)
红兴隆建行友谊分理处(友谊县站前街77号)0469-5812451
饶河县:
饶河办事处: 0469-5621549(饶河工行)
饶河县工商银行(饶河县通江路7号)0469-5627233
电厂:
电厂办事处: 0469-4398099(电厂工行)
电厂工行(电厂1区平安路2号)0469-4398177
电厂建行(电厂光明大街24号)0469-4303493
工作时间和办理时限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中心”和各办事处: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集贤县工商银行:上午:8:-11:30 下午:13:30-16:30
宝清县建设银行:上午:8:-11:30 下午:13:30-16:30
宝清县工商银行:上午:8:-11:30 下午:13:30-16:30
红兴隆建行友谊分理处:上午:8:-11:30 下午:13:30-16:30
饶河县工商银行:上午:8:-11:30 下午:13:30-16:30
建行东平行路支行:上午:8:-11:30 下午:13:30-16:30
办理时限:
1、归集业务:在要件、手续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情况下,工作时间内当日办理完毕。
2、提取业务:在要件、手续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3、信贷业务:在要件、手续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情况下,在“中心”信贷科办理的贷款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在集贤、宝清办事处办理的贷款自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公积金查询方式
1、拨打12329全国统一公积金查询专线,按照提示输入本人身份证号查询账户余额,还可了解提取、贷款条件、程序及所需要件等;
2、职工到所在单位查询,缴存单位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帐簿记载职工的缴存情况;
3、职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触摸查询一体机进行查询;
4、移动手机用户可编辑本人“身份证号码”发送到1065855678,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和“贷款余额”以及贷款、提取公积金有关政策;
5、通过登录“中心”网站进行政策咨询和相关信息查询,网址:www.sysgjj.com。
服务承诺
工作作风方面:
一、以服务群众、方便群众为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廉洁自律,依法行政。
二、服务态度热情周到,行为规范,礼貌待人,忠于职守,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
三、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作用,向全市缴存职工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不刁难,不拖延,不推诿,限时办结。
工作效能方面:
一、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二、严格实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投诉受理制、责任追究制等“六项制度”。
三、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阳光操作,接收监督。
四、与各公积金承办银行及房产评估公司实行联合办公“一站式”服务,全力支持广大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改善住房条件。
监督举报电话
尖 山 区: 0469-4464114
矿区办事处: 0469-4492977
集贤办事处: 0469-4676407
宝清办事处: 0469-5224007
友谊办事处: 0469-5812439
饶河办事处: 0469-5621549
电厂办事处: 0469-4398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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