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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或出借社保卡的法律责任

根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令[2012] 第49号),参保人员使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看病购药,或者将本人社会保障卡交给他人或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使用,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可以调整医疗费用结算方式,期限1个月以上1年以下,在此期间社保卡停止使用,违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全额垫付按照规定审核报销。

案例回放

2014年6月,医保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实时监控系统日常筛查中发现,市区某机械工厂职工崔某的社保卡刷卡信息在实时监控系统中呈现红色,特别是相关用药频次和发生费用等指标已突破系统设计的监控阈值,仅前5个月门特费用就发生了3万多元,月均药费高达7000余元,存在严重超量购药行为,而且更为蹊跷的是该卡就诊的病种多样,甚至在一天之内多次就医,相继看几种病,有悖于正常参保人的就医习惯。按照“红绿灯”分级监管模式,结合“警戒线”管理功能,执法人员认为该社保卡存在违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崔某的社保卡进行了停卡处理,并对崔某进行约谈、现场调查。经调查核实,崔某承认自己曾将社保卡借给王某。王某系崔某同事,因其离职后未在本市参保故向崔某借社保卡到医院看病,考虑到两人私交甚好崔某便未予拒绝。崔某本人无门特疾病,而王某却通过伪造病历等手段为崔某登记了门特病,从而利用崔某的社保卡大量取药,同时也为其家人大量取药。对于王某的这些行为,崔某在知情的情况下仍未以制止,应承担相应责任。

处罚结果:根据本市医保相关规定,医保监督所对崔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医保资金2.9万元,取消虚假门特登记,调整其医疗费用结算方式。

案例剖析:

目前本市要求参保人员就医时必须出具本人社保卡,这既是参保人员的身份证明,也是参保患者的权益主张。部分参保人员使用他人社保卡看病购药、将本人的社保卡转借他人或交给定点医疗机构、药店使用,违反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不仅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给持卡人自身带来风险,也在客观上助长了欺诈骗保行为。根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诊疗监督管理办法》,对于使用他人社保卡看病购药、将本人的社保卡交给他人或定点医疗机构、药店使用,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参保人,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以罚款,并调整其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停止其刷卡报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全额垫付方式报销,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群众如果发现违规使用社保卡行为,可向市医保监督所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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