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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与答 |问题65、个体诊所是否允许人员见习、实习、进修?


答:这个问题要分三种情况,一是个体诊所不能开展未毕业医学生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工作,二是个体诊所可以接受已毕业尚未取得医师资格人员进行试用期实习,三是个体诊所不能接收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进修等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根据卫生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临床教学基地是指院校的附属医院以及与举办医学教育的院校建立教学合作关系、承担教学任务的医疗机构,包括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的规定。

临床教学基地的设置必须符合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必须有足够数量的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带教教师。个体诊所即非医学院校附属院校,也不具备与医学院校建立教学合作关系的设置要求。

因此,个体诊所不能开展未毕业医学生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工作。

二、个体诊所可以接受已毕业尚未取得医师资格人员进行试用期实习

卫生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是指被相关医疗机构录用并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临床实践活动在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在指导医师指导下从事临床诊疗活动,在实践中提高临床服务能力”及第六条“相关医疗机构是指承担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临床实践任务的医疗机构。相关医疗机构负责安排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临床实践活动,确定执业医师作为指导医师,对试用期医学毕业生进行指导”。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医疗机构的类别:(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结合《执业医师法》关于执业和助理执业医师考试都必须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期年限的要求;以及《卫生部关于医学毕业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明确要求医学专业毕业生只能在医师指导下开展临床活动。

综上,个体诊所作为医疗机构的类别之一,可以接受尚未取得医师资格人员进行试用期实习。

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临床卫生技术人员进修是继续医学教育重要内容之一,继续医学教育依法由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计划、组织、评审、批准并公布,地(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实施,在各级医院内按照计划和要求进行。个体诊所不属于医院范畴,在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也从未有过个体诊所承担项目。因此,个体诊所不允许接收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进修等继续医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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